快报网讯 (通讯员 曹宝林)在人民法院执行涉特殊主体的案件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身份特殊,使得案件执行难以推进。11月26日,沾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巧妙运用执行措施促成一特殊执行主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妥善化解执行难题。
案情回顾
2011年11月30日,云南省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招投标并中标原沾益县西平镇某小学教学楼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教学楼交付该小学使用。2013年12月23日,沾益县政府成立了“沾益县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撤销西平镇设立龙华、西平、金龙三个街道办事处,西平镇中心学校也对应分成三所中心学校,所下欠的工程款60万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5月,云南省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学校方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沾益法院在审理后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某中心学校支付工程款60万元,于2019年6月11日起,每年6月11日前支付20万元,如任意一期违约,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学校方未按约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云南省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沾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次给学校方做思想工作,学校履行了20万元,下欠的工程款4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因学校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如果执行法官机械的运用法律规定将学校的银行账户冻结并查封财产,那带来的后果就是学校无法正常运转,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鉴于此类情况特殊,执行法官又专门给申请人建工公司做工作,让其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在付款期限上给予适当宽限。接着又给学校方负责人进行充分的释法析理,告诉学校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经过执行法官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学校与建工公司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建工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0万元,下欠的工程款40万元,学校方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6月1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6月11日前支付20万元。至此,陷入执行僵局的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该案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沾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