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林女士入职东方公司(化名)担任前台,2015年3月东方公司在员工竞岗活动中发现林女士存在学历造假,遂将林女士辞退,林女士认为东方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公司系合法行使解除权,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请。
林女士诉称,其入职时应聘的岗位是助理,东方公司对该岗位并没有学历要求,且其入职时已经将毕业证提交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直至2015年3月才提出学历有问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东方公司曾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对其的工作能力认可。不认可东方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将其辞退,应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东方公司辩称,公司招聘时要求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学历造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林女士入职时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学历信息,和公司此后组织员工竞岗中林女士的自行陈述并不相符。随后,公司要求林女士提供毕业证书,发现其学历造假。公司认为林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公司辞退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女士提交的毕业证书显示其2009年至2012年在“北京工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进行三年全日制专科学习。在《求职申请表》中,林女士填写了多个上述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工作经历,且有多家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东方公司向林女士公示并培训的规章制度中载明“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林女士予以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林女士提交了“北京工商学院”的毕业证书,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无法查询到林女士的学历信息。林女士入职时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学校名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均与其提交毕业证中载明的信息不符;且林女士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工作经历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与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不符。综上,法院认定林女士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东方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1、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作为劳动者一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如实告知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等重要入职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不仅会影响职场生涯,甚至还会因构成欺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负有审查核查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前的重要信息核查,对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有重点要求的岗位,务必及时尽到审核义务,防范潜在劳动争议的发生,进而降低用工成本,构建相对稳定的用工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自身的真实情况诚实告知对方,保证对方享有充分知情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以此才能建立相互信任、和谐有序的职场环境。(文/王芳)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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