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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企业内部现“家贼” “监守自盗”终获刑

2025-02-26 来源:快报网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内部盗窃案件,以务工为名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为用工单位敲响安防警钟。

  2024年7月初,伍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唐某、陆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商定,陈某、唐某、陆某一起去江西寻找与手机屏幕相关的工厂上班。

  之后,陈某、唐某、陆某驾车来到江西,先到赣州市信丰县寻求入职但未果;7月4日来到万安县,唐某、陆某入职万安县某科技园的江西某科技公司并于次日正式上班,同时将已入职信息告知伍某。

  7月5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唐某在下班时,故意拖延下班以避开工友,将岗位接触到的穿戴模组(共2842个,价值36,946元)、手机模组(共1606个,价值65,733元)藏到衣服口袋、内衣中带出公司大门,进入停在附近的小车交给陈某。被告人陆某在下班时,将岗位接触到的手机模组(共1824个,价值61,217元)藏到内衣等处带出公司大门,进入停在附近的陈某、伍某等人驾驶车辆放在车里。其中7月5日至6日的手机模组系在小车上交给陈某,后陈某根据伍某要求,放在曹某车上。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唐某、陆某所盗物品已被万安县公安局全部追回。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陆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时候切勿以身试法,应用勤劳和智慧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而不应该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法律是神圣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敬畏法律,自觉遵纪守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底线不可碰触,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供稿单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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