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案例

云南迪庆:一车四卖 现实版“明知山有虎”

2020-11-04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魏健强)一车四卖,车况愈下而车价却愈高。这是怎样一个“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呢?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0日,车辆原所有权人丰某生将其名下车辆以7.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华(余某华仅支付1.3万元的购车款),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余某华因急需用钱,于2019年8月29日以4.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低价出售给余某生;2020年6月6日,余某生以4.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出售给曾某光;一个月后,曾某光又以6.16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出售给林某,交易完成后,林某将车开到修理厂修理,原车主丰某生看到该车后便强行将车开走。后上述案涉当事人林某、曾某光、余某生以出卖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充分的掌握案件的全貌和基本事实,维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采取分开庭审的形式审理此案,并于庭审结束后组织五名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找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症结所在,充分发挥调解说服疏导、教育引导的作用,促使各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书,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中,除原车主与余某华的第一手交易外,其他买受人在明知出卖人并非所有权人且车辆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仍执意购买,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债权债务争议,上演了“一车四卖、车况愈下而车价愈高”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二手车辆时一定要核实该车是否登记在出卖人名下,如果出卖人和登记人不是同一人,即使车况好价格低,也要坚决的和他说“不”。执意购买这样的车辆,不但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还会引发后续的争议和纠纷,不可谓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民法典》普法小课堂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中的“善意”是指买受人在买受标的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系无权处分。同时,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如果买受人在车辆交易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行车证登记车主、车辆挂靠经营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则不符合车辆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车辆虽然已经交付,但自始登记在丰某生名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他买受人明知该情况。仍发生交易行为,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虽然占有了该车辆但也只能构成无权占有,从“物权法定”的角度来看,无权占有人不能因所谓的买卖行为合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云南曲靖:借款十万只为要回借出的车 结果还车不还钱

下一篇:因机票与签证备注信息不符无法登机 法院判决明晰各方责任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