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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构英国公法体系

2025-03-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英国是现实主义的故乡。英国法的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现实主义的立场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的过程。韦德爵士在其在英国最具影响力的《行政法》一书中明确指出:只关心当前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现实,并以有助于法律执业者的方法对它们加以分析。这也是《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全四卷)的目标。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而在我国,任何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都没有判例效力。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便是,作为一本研究、介绍英国宪法、行政法的著作,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写作方法?答案无非两个:其一是按英国人的方法,即英国人适用英国法的方法。这种方法对于著作者而言好处最大,因为此时的研究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翻译、类比和综合的过程,博采众家之说,择其要者而述之。其二是按我们自己的方法演绎英国法及其方法。这需要几个前提:一是要有我们自己的体系,即我国宪法、行政法的基本框架,这个问题目前已经解决;二是要有我们自己的方法,这也不成问题,如果我们暂且搁置我国究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吸取判例法精华的学理之争,将现有的法律解释技术与形式逻辑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到选择、分析、比较、判断、归纳、总结英国宪法、行政法的现有结论与理论研究成果的过程中去,是完全可以得到足以令我们满意并且对我们的制度创新有益的借鉴性的结论。

  鉴于此,本书的研究方法是,按照我国宪法、行政法的基本框架,重构英国的宪法、行政法;将英国宪法、行政法的判例结论及研究成果,与我国宪法、行政法的研究成果相比对,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在中英宪法、行政法的差异之处着力,以期从二者的不同中,探寻我国宪法、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诸领域中现有的不足及矫治的途径,在比较基础上得出一些结论,裨益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本书内容的取舍基于三个原则:全面、务实、及时。

  首先是全面。为确保本书内容的全面性,称本书为英国宪法、行政法乃至公法体制的小百科全书,应该也不为过。行政法专业的读者阅读本书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本书对行政实体法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介绍得偏少;而对行政组织、行政诉讼方面的内容介绍得偏多。这有两个原因:一是英国与我国的行政法的内涵不完全对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知道的许多内容,如被收容人员被打致死现象如何防范、如何救济的问题等,在英国行政法中找不到答案。二是英国的法治近千年来绵延不绝,其中定有些合理的地方,却隐蔽在一系列古老的机构、传统及名义之下,使走马观花者很难明其就里。笔者写作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透过英国法治的浮光掠影,探寻其内在的运作机制与机理。为此,本书不厌其烦地对英国许多古老的机构、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将研究的素材及成果一并呈现给读者。

  其次是务实。从我国行政法实务的角度出发,笔者搜集了有关英国行政管理方面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英国的行政法专著中没有突出的地位,原因无非是这些专著都是总论性质的,不涉及部门行政法;同时,即使是在我国行政法总论中居于特别重要地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等内容,在英国行政法中也只是作为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或者对行政权实施控制时举例用的。而在我国,这方面的内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具体、实际地指导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品位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因此,笔者将英文文献资料中分散在各处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零星内容作了归纳、梳理。从比较法角度介绍域外法制,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介绍某一制度的篇幅与其对于其所在法治体系的重要性不成比例,许多我们非常熟悉的内容在国外的资料中介绍得很少,而我们不注意的方面介绍得却很多。我们绝不能只研究那些已经熟悉的制度,尤其是在其母国已经不那么重要的制度。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发展差异的问题,在其母国已经成为常识或者惯例,无须法律特别调整,也引不起学术研究的兴趣的制度,在我国却可能成为一个影响整个法治体系运作的关键环节。

  最后是及时。本书介绍的是现当代的英国宪法、行政法,旨在给予读者尽可能多的新鲜知识。笔者一切努力的初衷,就是要使中国的读者特别是研究者,能够了解英国宪法、行政法最近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了。诚然,这一目标即使是对于一本中国行政法的著作而言,也不是很容易做到的。因此,对英国资料的国内介绍部分有相当了解的读者看到本书后,如果对自己既有的知识体系产生了动摇,这并不奇怪,更不足以成为对本书内容提出质疑的理由。在本书付梓之际,笔者可以毫不谦虚地说:本书的面世将使我们对于英国宪法、行政法的系统性、体系化的了解推进三十年。三十年时间不短,如果读者有机会将我国三十年前的法学著作与今天的作一对比,会得出同样的结论。通过三十年间整个世界的跨越式发展,我们对英国宪法、行政法的了解也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仅此一点,本书对我国宪法、行政法现代化的意义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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