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王道芳)近日,云南大理剑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再次醉驾的犯罪案件,对两名再次醉驾的驾驶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4月22日,剑川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和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和鲁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了刑,结果不思悔改,又醉驾。
据悉,2019年07月17日,李某某驾驶云Q82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乘人员2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驾驶人李XX满身酒气。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4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曾于2016年04月1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07月17日,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民警检查发现鲁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提取血样检验,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经进一步核查,驾驶人鲁某某曾于2018年4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审理,剑川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鲁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剑川交警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无数血和泪换来的教训,别再拿生命赌博了,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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