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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迪庆:高空坠物砸伤路人,房主、租客谁担责任?

2020-09-0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和晓霞)   近日,维西县人民法院维登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71岁的余奶奶在维登乡街上赶集时,被空中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经派出所出警查明,事故原因系和某某位于街边的房屋玻璃碎裂不察后坠落,责任人为房东和某某及该房屋租客杨某某。
  
  余奶奶经住院治疗后,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向和某某及杨某某提出索赔,和某某推说房屋已经出租给杨某某,应当由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则认为应当由房东承担房屋窗户的维护修葺责任,因玻璃掉落伤人导致的赔偿应由和某某负责。各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共识,余奶奶无奈,将两人起诉到法庭。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和某某已将该房屋出租给杨某某使用4年有余,二人在余奶奶受伤后各自拿出500元给余奶奶看病。
  
  为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各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理调解:和某某作为房东,应当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并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杨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人,应当妥善使用并及时维护房屋设施,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房主报告并要求修葺。
  
  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余奶奶当场表示愿意将一万多元的诉讼标的减少到三千元,并说到:“他们也不是故意拿着东西打我,玻璃掉下来砸到人,他们也倒霉。”两个被告亦表示同意法庭的调解方案。在法庭的主持下,由和某某拿出500元,杨某某拿出2500元,当庭将赔偿款以现金方式交到余奶奶手中。
  
  法官提醒:作为房主,安装窗户及玻璃时要选择质量合格的产品,对房屋的阳台搁置物、外墙悬挂物等要注意掉落及脱落风险;房屋租客要关注房屋及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就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向房主进行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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