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会告知当事人可进行司法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时,会有很多当事人一脸懵圈地问法官:“啥是司法确认呀?确认了之后有什么作用啊?”
问:什么是司法确认程序,它有什么特点?
答: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通过司法确认解决纠纷有三大优势:
零成本: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速度快: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除特殊情况外,会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效力高: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间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问:有强制执行力呢?
答: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大家更希望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能够诚信履约、自动履行,毕竟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初衷,也无利于矛盾的真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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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那如何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答: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严格筛选聘任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加强培训指导,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调解能力和职业信誉,具体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名单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调解名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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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问:离婚等涉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答: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有几类纠纷不能申请司法确认,如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再如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等等。像离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者可能涉及到物权的确权,这些都不能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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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问:申请司法确认,需要准备什么手续和材料?
答:双方当事人需要及时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有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申请的特别授权。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确认的调解协议以及主要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未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如果没有及时补交的,法院可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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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问:司法确认程序需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那主要审查什么呢?
答: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调解协议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所以,在审查中法院会重点关注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有明确的可执行内容等。如果调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不明确等情形,都得不到法院支持。(特别提醒: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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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问:法院受理了司法确认申请后,当事人又不想进行司法确认了,能反悔吗?
答: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如果经法院审查,当事人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诉前调解额外支出请求的,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因此,对于恶意毁约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酌情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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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于当事人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诉前调解额外支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问:如果认为司法确认的裁定有错,损害了利益,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人民法院就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所作民事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及时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如确有错误的,将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如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