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11月18日,兰坪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熊某堂、熊某兰、蔡某福等17名被告人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一案进行宣判。17名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的32起事实中涉及47家百姓的牲畜被盗,作案地跨越全县各乡(镇)。从偷百姓放养在山上的牲畜开始,发展到偷百姓家里畜圈里的牲畜,再发展到偷米、油等杂物。
本案的被告人都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他们利用便捷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为运输工具,到兰坪县各个乡镇四处踩点,盗窃得手后将赃物转移到自己居住的山村,然后将赃物出售给泸水籍的李某某、和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由参与实施盗窃的人平分。有的被告人甚至冲击公安机关的设卡查缉。这个犯罪团伙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中的1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1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1名被告人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隐匿、逃跑,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云南兰坪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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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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