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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召开涉民生案件 司法建议新闻通报会

2021-11-25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各行业健康发展、强化全民守法意识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021年11月25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议新闻通报会。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民一庭副庭长巴晶焱,民一庭副庭长咸海荣,北京市人大代表张丽霞出席通报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通过线上参加通报会。

  通报会上,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了三中院近三年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议基本情况、积极效果。薛强副院长指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三中院民商事审判部门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住房、劳动就业、教育、出行安全、财产保护、物业服务、金融交易、医疗健康等各领域涉民生问题,向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共发出涉民生司法建议85份,建议内容涵盖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出台统一规范、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法追责、扩大法治宣传等诸多方面。上述司法建议中,从问题的发现渠道来看,主要分为个案审理和类案调研,分别占比91.76%和8.24%;从发送对象来看,向当事人发送司法建议占比43.53%,向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占比30.59%,向负有监督管理、规范指导职责的国家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占比25.88%;从反映的问题来看,未依法行政、未尽职履责的占比42.35%,监管不到位的占比28.24%,规范缺失或有待更新完善的占比40%,主体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占比15.29%,对员工法律教育或培训不到位的占比9.41%。

  近年来,三中院发送的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议水平不断提高,不仅有效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在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比中获奖。其中,三中院为解决因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而引发的诸多争议,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开展不动产登记簿精细化设计改革,该司法建议获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三中院针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存在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接受捐赠流程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章程进行审核、加大对接受捐赠行为的管理力度、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该司法建议获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二等奖;三中院针对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向旅游者做虚假宣传和疏于履行告知义务等问题,建议北京市旅游局加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行业管理的处罚力度、提高旅行社不规范操作成本,该司法建议获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三等奖。

  司法建议具有宣传教育、警示、能动司法的效果。法院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采取以案讲法、以案说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可以起到法治宣传教育的积极效果。由于司法建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可以促进被建议部门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司法建议作为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上,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巴晶焱、咸海荣通报了四件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一:关于推动家具产品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中国家具协会

  建议背景:三中院审理的上诉人苗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家具厂、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曾委托某检验认证公司对“涉案产品(含支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但是该机构答复称“根据床的有关标准,没有对床的三角区域相关尺寸做出规定”,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三中院审理过程中亦向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咨询,答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T10357.6-2013号标准针对的主要是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标准,对于涉案的高箱床及其配件并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在此种情况下,三中院认为某家具厂作为家具的生产、销售厂家,对于其生产的涉案高箱床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高箱床的储物功能在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没有向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提示,涉案的高箱床存在产品缺陷。三中院二审认定涉案的高箱床存在产品缺陷,某家具厂应就苗某某、张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案经多家媒体综合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发现的问题:高箱床作为一种常见的床具类型,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缺失既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家具行业的发展。

  建议内容:建议中国家具协会尽快推动相关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促进家具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司法建议二:关于将商品房补充协议纳入备案范围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建议背景:三中院审理上诉人陈某、于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出卖人)与陈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约定某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陈某。其中附件《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预售合同》解除的,买受人还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向出卖人按月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房屋使用费,同时还应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房屋总价款15%)、迟延腾退赔偿金(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计算)等。后因买受人原因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解除,但双方就《补充协议》中房屋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有失公平、是否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产生争议。经查,《补充协议》系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协议约定的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远高于该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约为2至3倍),不合理地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据此,三中院综合考虑该案实际情况,判决部分支持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某公司要求陈某、于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发现的问题: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部分,补充协议本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合意后签订。但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存在着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格式条款,涉及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这些均属于与买受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此并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且其中不乏免除、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限制甚至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

  建议内容:

  一、建议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激发多方互促动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文本样式均纳入备案范围,并将前述全部合同文本样式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买受人的知情权。

  二、建议搭建沟通反馈平台,形成工作联动合力。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搭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反馈平台,指定专门机构与司法机关保持长效沟通,及时了解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三、建议创建信用惩戒机制,实现监管多点发力。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司法反馈为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集中约谈、专项检查等方式调查核实。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披露,多点发力,运用信用惩戒机制提升监管力度。

  司法建议三:关于明确竞买保证金处理规则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建议背景:三中院审理的上诉人某拍卖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拍卖“青花鬼谷子下山罐”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当拍卖公司成功拍出拍品而买受人却违约未交纳拍卖成交价款时,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如何分配。委托人认为,拍卖公司是中介方,其获得拍卖佣金的前提是拍品成交且委托人获得相应价金。拍品是委托人提供的,买受人未交清成交价款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竞买保证金应当归其所有。拍卖公司认为,拍品虽未成交,但拍卖公司为举行拍卖会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同时由于买受人拒绝交纳成交价款,拍卖公司遭受了相应的佣金损失,因而竞买保证金应当先行弥补其损失,如有剩余可归委托人所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在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约定不明情况下,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损失,根据行业惯例,确定了竞买保证金应优先弥补拍卖人在拍卖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及佣金、如有剩余再归委托人所有的裁判规则,最终做出了支持拍卖公司获得竞买保证金的判决。

  发现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成交价款时竞买保证金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此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建议内容:建议修订《拍卖流程规范》,将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成交价款时竞买保证金如何处理的情形予以明确;将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成交价款时竞买保证金如何处理的规则在拍卖指导意见及拍卖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加强行业指导,定期就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发布和提示,指导和督促拍卖公司及时修订完善委托协议、竞拍协议及拍卖规则,以避免此类纠纷反复发生。

  司法建议四:关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建议背景:三中院审理的上诉人王某、某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20年1月,朝阳区某小区某单元楼道一层入口内的公共区域发生火灾,除财物毁损外,火灾造成居住在该单元的廖某全身多处重度烧伤,双手功能和左前臂功能全部丧失。后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该单元一层楼道入口内西南侧,起火原因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经查,起火点曾大量堆放该单元二楼业主王某收集的废旧纸箱等易燃杂物,继而引发本次火灾。某物业公司为小区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防火安全亦负有管理责任。生效判决认定王某及某物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以及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30余万元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映的问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防火检查流于形式,对违规业主只提醒不清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到位,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消防安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物业管理人员消防职责缺位,导致出现火情时未能及时报警、妥善履行组织人员疏散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单位员工和居住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演练工作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引导疏散能力和居住人员火灾逃生知识匮乏。

  建议内容:

  一、建议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树立正确的消防安全理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使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三、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精细化动态监管,建立消防安全质量跟踪评估机制。

  四、建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知识水平,营造人人守法、自觉守法的法治环境。

  五、建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今冬明春开展小区电动自行车和楼道杂物清理专项整治工作。

  北京市人大代表张丽霞发表点评,三中院针对涉民生案件中反映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主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一次有益实践,不仅有助于推进社会矛盾及时化解,而且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陈晓东庭长接受了北京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记者的采访,对媒体记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三中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秉承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主动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需求,注重总结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反映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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