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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丨雨雪天滑倒摔伤,责任由谁担

2021-11-29

京法巡回讲堂

2021年的第一场雪如期而至

雨雪天气路面湿滑

给大家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

如果不慎摔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北京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张苏豫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就雨雪天气受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线上方式向京贸家园社区的工作人员开展京法巡回讲堂。

雨雪天气,

行人在商场路面行走摔伤,商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在某商场步行街喷泉处行走时,因雪后地滑跌倒骨折,送医治疗,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李某认为商场对雨雪天气后的露天过道未采取积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其滑倒受伤,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的管控区域步行街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消除这种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谨慎小心,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观原因。适用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

法官释法

  在雨雪天气道路湿滑的情况下,商场的管理者负有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告知行人潜在危险的告知义务。商场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和过错会直接导致或加大行人摔倒受伤发生的可能,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雨雪天气,

职工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小王下雪天在上班途中摔伤了,经诊断右踝关节骨折,后小王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小王为因公负伤的决定,小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部门的认定书,并要求认定其为工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不构成工伤。

法官释法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如遇雪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雨雪天气,

儿童在幼儿园打雪仗摔伤,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五岁的小童就读于某幼儿园,下雪天小童所在大班在两名老师带领下,到院子里打雪仗,小童滑倒右肘受伤。就医诊断为肱骨骨折,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童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幼儿园认为,对幼儿开展体育活动符合幼儿园教学要求,小童在活动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在日常教学中已对小童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在事发时当班老师均在场看管,事发后及时发现并处理,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

  发生事故时,小童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幼儿园在雪天组织户外活动,应当加倍注意安全防范,如出现危险性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本案中,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此次户外活动中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认定其应对小童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在此提醒,学校、单位、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及时排除积雪、积水等安全隐患。同时,建议大家雨雪天户外行动,要注意观察路况、缓慢行驶或行走,以保障自身安全。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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