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 刘析鹭)向往田园生活的王先生年初花费16万元在通州区潮白河边租了一个小院,精心的装修后刚要入住,却被当地政府贴上了限拆通知。房屋被拆、土地腾退,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出租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将近80万元,最终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合同无效,双方均要担责。
“16万起,独立小院,有房有地有花园,一期101户现已全部入住,二期在售20套,使用权25年,欲购从速!”看到这样的宣传广告,王先生动心了,这样的价格即使没有产权,在北京周边也实在是便宜。在实地看了几次园区后,王先生觉得十分满意,虽然还需要自己装修,但整体环境符合王先生对于田园生活的想象。
于是王先生选了一块较大的土地,当日与出租公司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租赁了相应土地及地上物,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种植,时间为25年,租金为2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王先生交付租金后,随即着手装修,从室内家具,到小院水景山景,王先生甚至买了若干条重达二十斤的大锦鲤放进了小院的水池。
但高兴的日子没过几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该土地为基本农田,涉案土地相关改造属于违法建设,将进行强制拆除。而出租公司也给政府出具了整改保证书:“保证自行拆除种植大棚内的违法建筑物,如未完成大棚拆除,自愿接受强制拆除行为。”几个月后,王先生装修的房子和全部院内设施被一并拆除。
小院被拆除后,王先生找到出租公司商讨赔偿事宜,但没过几天,出租公司的电话已无人接听。王先生只好将出租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将近80万元,而出租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最后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先生和出租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王先生和出租公司对于无效均需担责,由于出租公司明知土地属基本农田,而对外进行经营性出租,应承担主责;王先生租赁院落前未对院落性质进行核实也有过错,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30%的责任,出租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示:第一、无论是租赁还是购买房屋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房屋的性质。农村房屋应有宅基地使用证或者规划部门的批示,房屋本身在宅基地范围内,而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仅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能买卖,城镇户籍居民不能购买,只能租赁使用且合同期限最高为20年;其他城镇地区房屋一定要有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没有房屋产权证书(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的房屋出租销售,租售合同也属无效。第2、不要轻信“物美价廉”的房屋租售广告。无论是房屋还是土地的租售,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如果出现严重低于市场价的出租销售行为,要谨防上当受骗。
第3、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要尽快提起诉讼。此类土地及房屋出租的公司往往做的是短期生意,一旦出现问题或者纠纷,公司的相关人员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面对一无所有的空壳公司,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拿回损失的钱款更是难上加难。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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