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2022年3月17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2021年度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梳理该类案件特点,同时通报了十大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副庭长咸海荣、法官孙京出席新闻通报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日报社等多家新闻媒体线上参加。通报会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线上进行点评。
通报会上,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对三中院2021年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概况、案件特点及典型案例意义进行了详细介绍。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中院共审结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953件,同比增长6.4%。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责任纠纷案件274件,占比28.8%,同比增长3.0%;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253件,占比26.5%,同比增长27.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15件,占比12.1%,同比下降5.0%;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3件,占比4.5%,同比增长30.3%;名誉权纠纷案件21件,占比2.2%,同比下降19.2%;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9件,占比2.0%,同比下降44.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11件,占比1.2%,同比增长37.5%;其他类侵权纠纷案件217件。
据介绍,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存在以下三大特点:
1.案件覆盖民生领域范围较广
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具有“更加充分”和“更加具体”的双重需要。一方面,人民群众在居住安全、医疗健康、文体娱乐、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质量等诸多民生领域都要求人身安全和财产保护等基本权利被充分尊重,获得等价、安全、规范、有效服务之需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更加具体”。2021年审结的涉民生侵权案件中,新增2件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实践层面回应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民生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法保护作用亦将更加突出。
2.部分案件法律事实认定较难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侵权案件中法律事实认定的突出问题是对“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经分析研究,三中院审理的某些新型领域侵权案件在法律事实方面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如在缺乏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新型消费领域,侵权人是否尽到法定义务从而阻却侵权行为的成立,该认定具有客观难度。关于“过错”的认定,如在家庭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单独看护时被热水烫伤,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侵权之诉,看护子女一方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需结合生活常识、家庭伦理和道德观念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3.司法裁判社会引领作用较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三中院在审理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中,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三中院通过召开辖区民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工作座谈会、跨审级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及时与辖区法院研讨交流二审民事案件,推动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通报会上,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对媒体记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民一庭副庭长咸海荣和法官孙京以案释法,分别就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例进行了通报。
涉民生侵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
|
1 |
堆放易燃物与遗留火种间接结合导致火灾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廖某与王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
2 |
监护人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子女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秦某1与陈某健康权纠纷案 |
3 |
防疫志愿者在合理范围内控制不服从社区疫情管理的居民,不承担侵权责任——吴某与崔某健康权纠纷案 |
4 |
滑雪场未尽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王某与某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5 |
经营无行业标准但有一定风险的文体项目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陈某与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6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数人侵权及多种请求权聚合的责任认定——贾某与某医院、甲公司、乙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7 |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8 |
符合一定情形的产品监制者应与承担侵权责任的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左某与甲公司、乙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
9 |
二次包装掩盖恶意占有邮寄物的事实,快递公司应当按照邮寄物价值赔偿损失——杜某与某快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10 |
安装将特定人员通行使用的胡同纳入摄录范围的摄像头的行为构成侵权——王某与西某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
扫码查看北京三中院2021年度
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
三中院通报的十大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例,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比例,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尤其是通报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典型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
三中院本次通报会选取的十大典型案例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十大典型案例都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纠纷,紧贴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三中院对于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且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编辑: 杨骁楠]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清朗行动”发布会,爆!
推荐图文
热门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