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上午,一起离婚纠纷案在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已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原告范某与被告符某离婚。
原被告于1997年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后生育三名子女。2008年,俩人在东兴市民政局补办了登记结婚。婚后俩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7年2月,原告第一次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个月后,原告第二次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其是受父母强迫与被告结婚的,但其陈述父母只是劝骂,并未采取殴打等强制手段,故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并不是受胁迫,俩人的婚姻是合法的。原被告是因夫妻生活琐事有发生争吵而起诉离婚,在第一次起诉至法院经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被告已外出打工半年,俩人感情未得以改善。但是,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也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甚至律师都有这样一个误解: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不是以起诉次数为依据,而是根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以下离婚情形可判决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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