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三位老人为争尺寸菜地大打出手,值不值?
2019-08-23
来源:人民法治网
七十多岁的原告李某男、刘某女夫妇与六十多岁的被告李某女系村邻,双方住房紧挨城郊公路边。两家均在东塔山脚下公路边的国家闲置旧公路上挖零星地块种菜。
2018年8月7日晚,原告在空地上栽青笋时,被告表示两家菜地以桃树为隔界,原告栽青笋的空地是自己家的,不准原告栽种。次日早,被告看到原告在超过桃树的地块上栽种了青笋苗,原来堆放的公分石也被弄到了沟里,遂用锄头将公分石盖到原告栽种的青笋苗上。二原告发现青笋苗被毁后,用锄头将被告栽在家门口的一块青菜挖掉。中午两点左右,被告发现青菜被挖,又用镰刀砍断原告家种在开挖地上的玉米,二原告看见被告在砍自家的玉米,去质问被告时,双方发生厮打,均不同程度受伤。
原告李某男伤后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到中医骨伤科诊所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1247元,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女到县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用去医疗费113元。被告李某女到平安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遇事不冷静,在使用私自开挖的公共土地发生争执时,未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矛盾,而是互相损毁对方种植的蔬菜、作物,进而引发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其对二原告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认定,原告李某男伤后的经济损失为27560元,刘某女的经济损失为113元。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姚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女限期赔偿原告李某男伤后经济损失13780元,赔偿刘某女伤后经济损失56元,其余损失二原告自负。宣判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为了争夺几块零星的公共土地种菜,六、七十岁的老人大打出手,结果双方均伤人又伤己,身体遭受痛苦的同时,还付出了较重的经济代价,不值啊!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50%,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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