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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卖小哥逆行致他人受伤,责任由谁担?

2020-10-23 来源:快报网

  随着互联网订餐行业的快速发展,外卖送餐越来越方便民众的生活,然而穿梭在城市中的外卖电动车,在追求速度的同时也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外卖小哥送餐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担?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北京一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刘某是一名来北京务工的年轻人,与红花公司签订了《兼职用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红花公司安排刘某从事外送员工作。某日,刘某在驾驶带有“XX披萨”标志送货箱的电动车时,其在某十字路口进入单行道由北向南逆行。不料与此同时,郑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郑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郑某赴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鉴定,郑某构成十级伤残。经交通事故认定,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因逆行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履行职务行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花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存在争议。刘某在红花公司担任外送员工作,由红花公司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其安排具体工作时间,而红花公司为使用“XX披萨”品牌的餐饮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根据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可见,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XX披萨”标志,系其在为“XX披萨”送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红花公司虽表示对此无法确认,提出刘某系兼职员工,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为其他公司送餐,故一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本次事故将郑某致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对此红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红花公司虽认为刘某系红花公司配送员,但是签订的是兼职工作,当时的订单不确定是否该公司订单,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应损失,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红花公司虽提出刘某系兼职员工,表示对刘某是否配送其公司订单无法确认,但红花公司为使用“XX披萨”品牌的餐饮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根据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可见,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XX披萨”标志。红花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为其他公司送餐。因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郑某致伤,给郑某造成经济损失。红花公司称其公司已购买雇主责任险,但是红花公司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认定红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外卖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外卖送餐员穿行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为人们送去可口的餐饮。值得关注的是,涉及外卖骑行送餐员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是高居不下,如何认定兼职外卖送餐员与外送平台之间的雇佣关系是该系列案件中的难点之一。

  本案中,各方就外卖送餐员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产生较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是否履行工作任务时,应结合用人单位和外卖送餐员之间的协议约定、事故现场情况、派单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外卖送餐员确系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送餐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共同构建安全高效的生活便利平台。(文/陈大林)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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