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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保持司法定力、树立危机意识, 让学习《民法典》成为民商事法官内心的本真追求

2020-11-05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董锦)自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为助力干警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更好地适应民事审判时代要求,宣威法院多措并举掀起民法典学习热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制成典来之不易,法律地位崇高,体现中国人民的气质和风骨。
  
  新中国的民法典编制简史大致脉络:先是建国前、建国后,立法的除旧布新,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来是民事法律成熟一部、通过一部,例如《经济合同法》一直到后来的《侵权责任法》。进入新时代,2017年3月15日制定《民法总则》,直至《民法典》问世。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均未成功。此次《民法典》的编制成典,实现了中国几代人的夙愿,颇具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它在宪法框架内建立起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民为邦本的理念,也回应了国际上对中国人权保护的非理性质疑,民法典是人民权利宣言书。《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内容,契合新时代的中国发展方向,有利于保护人民权利,体现中国人民“坚韧、质朴、生生不息”的气质和风骨。民法典告诉我们: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握紧民法之剑,追求自我财富,捍卫自我财产。民法典还让我们明白:责任是对价,自由不能任性,自治亦有边界,个人欲求不能逾矩。
  
  二、保持司法定力,树立危机意识,让学习《民法典》成为民商事法官内心的本真追求。
  
  民法典更新了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凸显了诸多立法亮点,本次民法典编纂特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特定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扩大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还为个人信息权、信用权的发展预留制度空间。新增居住权为独立的新型用益物权类型,明确了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促使居住权的市场化,实现房屋租赁以及合作建房的物权性制度安排。《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积极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空间,实现婚姻意思自治。
  
  《民法典》的其他亮点还有: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三年。不再规定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具体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确立侵权责任中的“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等等。
  
  民法的渊源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比如民他字的复函)、典型案例、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商事习惯等,《民法典》的施行,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都将进行清理,势必影响民商事法官办案时的内心确信、自主判断、价值选择等,法院人既要树立危机意识,懂得学习的艰巨、庞杂;也要保持既有的司法定力,处变不惊,让学习成为民商事法官内心最朴素、最本真的追求;将学习由内而外徐徐展开,既有谦恭的研读、探讨,更有审慎的思考、追问,关注新的法典条文变化,理解条文的制定背景,从容应对已来、将来的变化。
  
  三、务实笃行、正位凝命,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执行工作。
  
  从司法实践角度讲,《民法典》的编制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此前各种民商事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保证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民法典》施行后,民商事案件数量会增多,诉讼范围会扩大,诉讼主体、内容、结构也会发生新的变化,产生的问题更多、更新,需要民商事法官认真应对,《民法典》的实施也对民商事法官的法律素养、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收案的类型看,民商事案件始终占到各类型案件的85%以上,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依然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头。
  
  《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官的安身立命之本,要摒弃那种起哄式、运动式的表面学习方式。更新陈旧司法观念、系统化的法典学习变得十分重要,剔除既有的陈旧性司法观念给办案带来的影响,认识到民商事权利类型多元化、民商事矛盾纠纷多样化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挑战,更要看到现有司法手段相对缺乏对司法工作带来的影响。要认真总结《民法典》与现行司法技术的适用、衔接问题,相信与之匹配的司法解释会尽快公布,要纠正以往既有的裁判观念,将《民法典》确立的新的司法观念、司法规则运用到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更好的维护涉诉人民群众的利益。
  
  同时,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也是一种普法工作,要坚持谁司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注重每一次立案、咨询,每一次开庭审理、调解,每一次的案件执行。坚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落脚点,做到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共同提高。积极自我革新,认真总结处理诉讼内、诉讼外纠纷的经验,让工作能力与办案要求相匹配。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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