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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挽留女友,一男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获刑

2021-03-30 来源: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武春利)近日,北京三中院终审一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刑事案件。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官释法析理,钱某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钱某酒后与女友吵架,女友离开二人住处。次日钱某起床后给女友打电话,听到女友电话里的背景声音在机场,便想将女友拦下,随即拨打110报警称女友携带爆炸物乘坐XX班次北京-昆明的航班。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接北京市公安局110转警后,第一时间部署东航站区派出所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同时部署反特支队做好处置准备。民警到达航班登机口后发现航班已推出廊桥,处于滑行状态,机场未采取二次安检等紧急措施,正常放飞航班。民警迅速调取了钱某女友的过检信息并经安检工作人员确认,并无爆炸物及其他危险物品。后北京公安通报云南机场公安,飞机降落昆明后,昆明机场公安对钱某女友人身及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均无异常。在此次应急处置中,北京公安共出动警力10人到场,同时部署备勤警力50人、警犬3只、警用车辆10辆。

  案发当日,民警在钱某住处将其抓获,钱某到案后承认报假警目的是为阻止女友离开,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编造虚假的爆炸恐怖信息,致使公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钱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钱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官释法析理,钱某表示认罪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钱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官提示

  (1)“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何为“编造”?何为“恐怖信息”?

  “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还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

  “恐怖信息”不是泛指任何令人恐怖、令人害怕的信息,而是指由于恐怖活动或恐怖分子引起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之类的信息。例如,本案中被告人谎称他人携带爆炸物乘坐飞机,即属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但编造即将发生地震、即将爆发严重传染病等虚假信息的,不构成本罪,但涉嫌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以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为要件。

  仅有捏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成立本罪,必须要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而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已作了详细的解释(详见上文法条链接)。

  (3)“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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