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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明知是赃物还收购,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获刑

2020-05-1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李雪娇)收购废旧物品属于合法经营范围,但明知是“盗窃赃物”而收购,就要被严厉打击了。2020年5月8日下午,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林某在大姚县金碧镇从事废旧金属收购。2019年11月7日,杨某欲将其从楚姚高速公路工地盗窃的钢筋、扶梯等建筑物资出卖给林某。当日17时许,林某驾驶小货车到杨某家中,以6460元收购了杨某盗窃所得及家中自有废旧金属、纸板等。交易完毕,林某在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盗窃所得的钢筋、扶梯等物品合计价值13488元。
  
  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后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被人忽略,有时犯罪主体是无意为之,有时是因为贪欲故意为之,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引火上身,致使自己犯罪入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大家,对待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慎重,购买各种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触犯了法律。
  
  《刑法》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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