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李雪娇)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大姚法院共判处盗伐林木涉案人员53人,共盗伐林木3465株,毁坏森林活立木蓄积达622.6475立方米。
在一些边远山区,特别是林区,部分群众仍对一些零星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靠山吃山”的思想仍较突出。
现整理出大姚法院已审结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带大家了解一下盗伐林木罪。
案例一 仅盗伐4株,照样构成盗伐林木罪
2018年2月间,黎某林未办理采伐手续,邀约同村的殷某良,携带油锯到大姚县桂花镇乌龙口国有林场砍伐樱桃树2株、滇油杉2株。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为5.506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林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4株,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最终单处黎某林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盗伐云南松340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王某兰为烧柴和种植农作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林木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到大姚县铁锁乡某山场砍伐唐某云等六户所有的林木。经林木鉴定,王某兰盗伐林木株数340株,盗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合计为27.21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最终判处王某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