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耿玉美) 近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林木犯罪案件,一名女子为达一己之私乱砍盗伐林木,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简况:
经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让自家的板栗树更好的生长,携带手锯和砍刀,到禄丰县中村乡某村集体山林砍伐云南松、栎树、滇油杉66棵拉回家做烧柴。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验和鉴定,何某某所砍伐树木的立方蓄积为9.9313立方米,山场林木成本价格为2979元。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典型意义:
禄丰法院在审理盗伐林木罪案件分析时发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涉案人员多为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涉案人员文化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大多数
不知伐树前还要办理采伐证,有的人虽然办证,却对刑法的规定不慎了解,心存侥幸,还有一部分人虽然办了证却在砍伐过程中多伐、乱砍。
对此,禄丰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森林资源一旦被破坏,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修复,代价十分巨大。未取得采伐森林许可证,对任何森林擅自采伐,属于违法行为,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将受到刑罚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