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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孩夜间被藏獒咬伤 诉至法院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020-11-12 来源:快报网

  80后女孩郑某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2020年3月13日晚,郑某路过高某院门口,高某家的藏獒冲出院门将郑某咬伤。此后高某虽然赔偿了其医疗费,但是未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进行赔偿。协商未果后郑某将高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郑某称,2020年3月13日晚,郑某路过高某院门口,时值高某豢养的藏獒冲出院门将路过的郑某右腿、右臂咬伤,郑某随即报警至派出所。郑某因高某豢养的藏獒咬伤并造成严重的精神、心理伤害,时至今日仍心有恐惧。虽高某已缴纳了郑某的医疗费,但就此事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时至今日高某仍拒绝承担,郑某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高某辩称,认可郑某陈述的事故经过,但不认可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涉案藏獒于事发后第二天已被公安机关拉走。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晚,郑某路过高某院门口,时值高某豢养的藏獒冲出院门,将路过的郑某右腿、右臂咬伤。当日郑某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大腿及右上肢狗咬伤(Ⅲ级暴露),皮下剥脱,伤口红肿,感染,周围淤血,疼痛,建议休息贰周,建议陪护一人。2020年3月27日,郑某再次前往就诊,诊断为狗咬伤,皮下剥脱(Ⅲ级),建议休息贰周。为证明损失情况,郑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高某饲养的藏獒犬将郑某咬伤,高某应当对郑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证明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其中对于郑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郑某受伤原因、时间、受伤情况酌情认定为2000元。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高某赔偿郑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高某自行履行了判决义务。(文/雷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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