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辗转打赢官司后又成了申请执行人。执行生效裁判,便堪称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破除执行攻坚道路上的重重阻碍,最大化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的最终目标。
在执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有的当事人会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在于未能理性理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案例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5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乙公司并未如约履行,甲公司遂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乙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的商业写字楼一栋。法院到该商业写字楼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商业写字楼已被多次转租,租赁关系复杂,且腾退难度较大,为后续的评估、拍卖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执行不能”案例
2015年8月3日,张某驾驶一辆三轮皮卡车在道路交叉口左转时,将李某撞成重伤,数月后,李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部门对张某进行血醇检验,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张某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张某系农民,名下无财产,无固定经济来源,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两个老人和三个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由于张某已被刑事羁押,且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始至终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说法
“执行难”一般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存在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执行不能”一般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不能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北京三中院自成立以来,在破解执行难方面持续发力,在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效率意识,加快推进财产处置程序,创新执行举措,尝试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执行手段,引入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同时切实规范执行行为,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适用强制措施,针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最大程度化解“执行难”,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尽快实现。
而对于“执行不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成为其最形象的描述。在法官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线索可予以提供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不过,可以放心的是,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另外,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也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施加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执行不能”,相信执行法官与每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愿望是一致的,都希望尽己所能,充分实现其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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