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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需谨慎 避免偿还莫名债

2020-12-15 来源: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殷超)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张某某等人申请执行北京某某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为劳动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给企业股东上了一堂普法课。

  张某某等人原系某公司的员工,因烤鸭店经营不善停止营业,被拖欠了工作人员两个月工资。张某某等人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相关请求被予以支持。劳动仲裁书生效后,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取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东已由姜某某变更为金某某,且金某某系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这一执行线索,执行法院联系到金某某,就债务履行的情况,依法对金某某进行了传唤谈话。被传唤到法院的金某某一头雾水,其表示自己原本与姜某某不相识,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来了解到某公司的工商营业资质在通州区很有商业价值,就与原股东姜某某达成了股权受让协议,并进行了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姜某某根本就没告知过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执行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将金某某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了告知,由于金某某系公司的唯一股东,如果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存在被纳入失信企业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有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追加金某某位案件的被执行人,届时执行法院将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金某某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认识到了相关风险,为了避免影响个人受到影响,代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股权转让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在进行相关交易时,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资质、潜在价值等情况要全面进行了解,避免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现股东金某某只考虑到企业经营资质的商业价值,却忽视了企业可能涉及的债务及潜在风险,给自身产生了经济及法律上的风险。股东金某某如果认为原股东姜某某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并要求姜某某承担相应损失。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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