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兰坪县法院宣判一起村民骗取国家移民资金案件
2020-11-19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2020年11月18日,兰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骗取国家移民资金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和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和某祥已经享受了过苗尾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政策。2011年间,其在兰坪县兔峨乡江末村“比嘎角”处其妹夫李某忠承包的旱地上建盖了两间空心砖房。2014年10月底,兰坪县兔峨乡境内“两桥一路”建设项目开始实物指标调查,如果把两间空心砖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将不能重复享受拆迁补偿,其遂与本村村民龙某某(已殁)共同商量将房屋虚假登记在龙某某名下,获得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后再给龙某某2万元的报酬。为取得“两桥一路”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人员的信任,龙某某虚构了自己在两间空心砖房居住、生活的假象,并将两间空心砖房屋登记在其子龙某华户(家庭人口四人)名下。2015年5月14日,龙某华户的“两桥一路”动迁户个人财产及政策性补助费用共计136876.10元入账,其中,个人财产补偿13448.10元,基础设施恢复费及政策性补助费用123428元。同日,和某祥到兔峨乡移民办领取了龙某华在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的卡号为623190000xxxx15xxxx的银行卡,先后通过转账或取现的方式支取了136800元,除去给龙某某家的2万元,剩余款项被和某祥用尽。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和某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7日,和某祥退赃5万元,2020年10月10日再次退赃3万元,同日,龙某某的儿媳罗某退回非法所得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移民资金123428元,属数额巨大,犯诈骗罪。其属于老年犯罪,主动退赃,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属于骗取移民资金,应酌情从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并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和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要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云南兰坪县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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