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通讯员 李冕)近日,北京三中院终审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件,一男子在网络上假借卖口罩之名实施诈骗,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回顾
石某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并加入该小区业主交流微信群。2014年,石某出国留学、务工,不再是该小区的业主、住户。2020年初,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身在国外的石某了解到国内口罩资源紧缺,又发现朋友圈有人卖口罩,于是萌生了借此生财的想法。2020年2月初,石某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信息:“邻居们有大量需要KN95口罩的可以加我。还有不到2000个……价钱很低。”基于对邻居的信任,群内多人添加石某为微信好友。
小区业主黄某添加石某为微信好友,并询问口罩价格。石某称还有600个,买400个以上每个8元,买100-400个每个9元,并给黄某发送从网上找来的口罩照片。黄某订购100个,并转账900元。后连续数日,黄某每日询问口罩什么时间到货,经多次催问,石某将900元退回给黄某。
在同时间段,该小区业主孙某添加石某为微信好友,孙某称单位要采购口罩进行捐赠。石某保证次日能发货,每个口罩8.2元。孙某订购2000个并转账给石某16400元。后孙某多次催促石某发货,石某不断推迟发货时间,于是孙某提出退款,石某虽然答应给孙某退款但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时间。
2020年2月中旬,石某再次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我联系了国外的朋友联系厂家,3-5天后有一批医用口罩到咱小区。有邻居需要可以滴滴我,价钱特别好。”黄某再次联系石某询问口罩,二人商定价格后,黄某称要订购3万个口罩,2.2万个发到江西省进行捐赠,8000个发到小区,并由黄某的丈夫将10.8万元转账至石某的银行卡。
石某收到上述二位被害人转账的十余万人民币后,将钱款用于归还欠款、个人花销及购买口罩。
2020年2月底,黄某多次询问石某口罩到哪里了,石某称正在沟通,后黄某提出退款并每天催问退款进度,石某给黄某发送自己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称自己正在催促供货方。3月初开始,石某不再回复黄某微信。
得知被骗后,黄某与孙某分别报警。2020年9月,石某回国,警方将其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提出上诉。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口罩的供货能力,仍虚构拥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石某在没有口罩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购买口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被害人钱款,据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花销。在二被害人多次询问石某物流情况、催促退款时,石某以各种理由不断拖延退款时间并使用自己控制的微信号编造与货源方的聊天记录,直至后来不再回复被害人信息,在其微信恢复使用数月及回国后均未与被害人联系及退款,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在案物品处理均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案例5中赵某某在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法院认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两名被害人都是在疫情初期急于购买口罩进行捐赠,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进行诈骗,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找熟人代购的经历,在防疫物资紧张的疫情初期,通过代购购买口罩也是很多人的做法。很多人在购买防疫用品时,出于对朋友的朋友或小区邻居的信任,降低了防范意识,在社交软件上直接付款到个人账户,最终不幸被骗。
在此提醒大家,在网上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涉及汇款、转账时尽量选择第三方担保平台,不要直接转账给陌生人。一旦发现被骗,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转账记录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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