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处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通过一起案件,带您了解检察机关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金某某邀约汪某某、鄢某某驾车至武汉市江夏区一树林内,由金某某持气枪猎捕野生动物,金某某、鄢某某先后捡拾被猎捕的鸟类野生动物共计14只。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至上述地点,当场抓获金某某及汪某某,从所驾车辆内查获鸟类野生动物死体14只、气枪1支、子弹9枚等。经鉴定,上述14只鸟类野生动物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00元;上述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认定为枪支;上述子弹均为金属气枪弹。根据相关规定,武汉市江夏区为禁猎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2023年8月14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将金某某、汪某某、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金某某、汪某某、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检察部门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三名被不起诉人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规定。行政检察部门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金某某、汪某某、鄢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金某某作出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对汪某某、鄢某某作出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对金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不刑”不等于“不罚”,“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来源: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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