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远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设备公司吴某致电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袁以俊法官:“我已将125000元违约金支付了,非常感谢您辛勤地付出,事了了,我就可以安心经营了,谢谢您啊!”
吴某与安陆某农牧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在袁法官不辞辛苦努力下,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双方均对安陆法院法官化解纠纷的责任心点赞。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7日,安陆某农牧公司(甲方)与河南某设备公司(乙方)签订《鸡笼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5列9层自动蛋鸡设备1栋,总价210万元,乙方保证货品为原厂正品,如非原厂正品,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10倍违约金。合同设备配置载明设备所装风机为青岛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规格高档风机(2200元/台)。
河南某设备公司于2024年6月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安陆某农牧公司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生风机出现问题,遂向青岛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售后,青岛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派工程师现场勘察后出具《回复函》,载明案涉45台风机均非其公司生产,系假冒伪劣产品。双方因风机质量及违约金问题协商未果,安陆某农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河南某设备公司退还风机货款99000元并支付10倍违约金990000元,合计1089000元。
法院裁判
安陆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鸡笼设备采购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安陆某农牧公司提交的《回复函》能够证明案涉风机不符合合同约定,属假冒伪劣产品。河南某设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风机为原厂正品,且在庭审中明确拒绝申请相关鉴定,应对安陆某农牧公司主张案涉风机属假冒伪劣产品予以采信。依合同约定安陆某农牧公司有权退货,并向河南某设备公司主张风机货款10倍违约金。因河南某设备公司辩称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安陆某农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请求予以减少。本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确定违约金为风机货款2倍即198000元。多次调解未果后,遂判决河南某设备公司向安陆某农牧公司退还风机货款9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8000元,共计297000元,安陆某农牧公司在收到297000元后将案涉45台风机退还河南某设备公司,驳回安陆某农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和解
河南某设备公司收到判决后,负责人吴某向袁法官来电,认为违约金太高,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继续协调,对方如不让步,只有上诉。袁法官一方面向吴某释法明理,一方面表示愿意继续协调化解纠纷。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
经过几次联系后,3月17日上午,袁法官组织吴某、安陆某农牧公司负责人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安陆某农牧公司面对面沟通。
吴某表示风机虽非正品,但可以继续使用,并提出风机归黄某所有,另支付70000元违约金的和解方案。
黄某认为,即将进入高温天气,继续使用一旦出现问题,损失将不可估量,必须更换,更换风机需130000元,拆下的风机不值钱,即使吴某不拖走风机,支付违约金也不能低于150000元。因差距太大,未能达成协议。
此后,吴某提出将违约金提高到80000元、100000元方案,袁法官亦不停地跟双方沟通,反复强调吴某很有诚意解决问题,双方要互谅互让,早日化解纠纷,尽快安心生产经营,方可减少损失。李某反馈如果支付120000元违约金,其再找黄某的父亲协调,有可能达成协议,袁法官把这个意见及时传达给吴某。
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月25日,吴某表示愿意给付120000元违约金,袁法官通过李某找到黄某的父亲,他表示更换设备及费用确实需要130000元左右,但被法官的责任心所感动,愿意少5000元。袁法官迅速打通吴某电话,并让吴某与黄某的父亲直接沟通,吴某亦被袁法官的责任心所感动,接受了支付125000元违约金方案,达成和解协议。
袁法官回想近两周以来,白天、深夜、休息日与双方沟通30余次,始终未放弃协调和解的可能,虽很艰辛,但这不正是“立审执”一体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企业经营发展,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吗?他觉得很值!(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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