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去世了,谁来还款呢?海淀法院法官带您找出问题答案。
做生意失败的老李欠了一屁股债,被债主老肖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老李名下一套房屋,正当法院准备采取下一步措施时,老李突然去世,案件一时陷入中止状态。
一段时间之后,申请执行人老肖和自称是老李女儿的小李出现在法院,老肖请求法院变更小李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案件。小李则拿出一套证据材料,包括派出所出具的老李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民事调解书、继承遗产声明等,意图证明自己有权利继承老李这套房屋,并表示将以这套房屋清偿老李对老肖的借款。
案件至此,法院是不是可以顺理成章的变更小李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这套房屋呢?恐怕没那么简单。
1、被执行人去世了,他的继承人可以变更为被执行人吗?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但是在变更前,申请执行人或继承人得先确定这两件事:
一是需要确立继承范围,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需要明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是需要确立继承资格,即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需要明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那么问题来了,执行法官是否有权在执行审查程序中确认继承人资格?
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是对生效权利文书的执行,确保生效权利得以实现,并非具有权利确认的职能。执行审查权是对执行实施案件中出现的异议、复议、申诉、请求、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转移等事项进行的审查。二者均不具备在执行程序中确认继承人资格的职能。
下面这句划重点了:执行审查程序可以实现变更确属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但不具备确定继承人资格的权力。因其继承资格等问题涉及实体争议判断,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实体审查认定,执行审查程序不负责实质资格确认。
换句话说,虽然小李提交了一系列证明自己为唯一继承人的证据材料,但是执行局需要的是相关部门出具的一份继承资格确权材料。小李只有先行解决实体问题,才能再进行执行主体变更。
那么,应该去什么地方进行实体审查认定呢?海淀法院法官给您支个招: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继承事项的公证,对经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具公证书,进行权利确认。因此,公证机构有权确认小李对这套房屋是否具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小李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是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小李,案外人执行异议将驳回小李的请求。小李还需要另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才可以在审判程序中获得确权。
3、如果小李不主动去继承,老肖应该怎么办?
如果老肖明知除了小李之外,仍然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行使代位析产权,对继承开始后财产未分割之前的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如果老肖仅能确定小李为继承人,尚不能查清其他继承人,老肖可以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由审判法官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裁判。(文/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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