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垃圾分类既是环保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之际,亟需破解的制约城市发展、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课题。实行垃圾分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打造美丽中国的关键一招,是对城市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检验和拷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9年11月27日北京颁布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空白、完善了城市治理的法规体系,对实现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出台近两个月以来,就《条例》实施的准备情况我组织开展了调研,对部分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对部分社区进行了走访,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据调查,大约有62.92%的市民仅停留在知悉《条例》出台的层面,对具体的规范内容并不掌握;27.53%的市民表示虽然主动了解过其中内容,但还不是很清晰。可见,关于《条例》前期宣传深度、广度、持续度、参与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是社区设施还不够完备。据走访,普通垃圾桶是目前投放最为广泛的垃圾分类设施。虽然能够节约成本,但因其智能化程度低,对市民和相关工作人员有效参与垃圾分类的助力不明显,影响推行效率。
三是市民的内心仍有隐忧。据访谈,有的市民担心垃圾分类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工作和生活;有的市民担心前端即便做到分类,但如果中端运输甚至末端处置跟不上,将会造成垃圾混装或者资源浪费,以至前期辛苦付诸东流;有的市民表示,虽然《条例》罚则相对清晰,但执法的手段和尺度不明,对未来规定如何实施不确定,既心存侥幸,又害怕受罚。
四是对相关群体关注不够。据探访,一般在每个小区的内部或周边均有相对固定的一批人从事废品回收工作,上门或在小区附近收购生活垃圾中可回收部分,再运输至正规废品回收站、赚取差价。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前往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与当前废品回收从业者的定义有一定差距,《条例》实行后难免影响此类人员的生计,如果不妥善解决,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推动“政府+媒体”,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教育。建议由相关部门设置专门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方便市民随时随地查询;编制垃圾分类手册,做到每户一本,由社区干部负责包片组织入户宣传,发动物业积极配合;培训并组织志愿者到社区、公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当垃圾分类引导员,帮助市民进行垃圾分类;以“小手拉大手”,通过编制中小幼生活垃圾分类教材和知识读本,每季度组织中小幼开展一次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让学生成为垃圾分类使者,带动家庭、辐射社会。
二是推动“科技+管理”,方便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建议明令各类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在其产品包装上注明垃圾归属类别。建议在垃圾桶、垃圾袋上印相应标识,使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提高辨识度。建议有关部门规划并投放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设备可以依托互联网自动对垃圾进行分拣、压缩、称重、识别、收费。设备的数量和分布宜根据各地区情况而定。建议充分做好垃圾分类后,相关中转运输、仓储能力的评估和准备,提高垃圾处置能力,为实行垃圾分类打造完整的工业链条。
三是推动“惩罚+奖励”,培育垃圾分类自觉性。建议进一步明确执法方式和尺度。定期对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实地抽查,不定期利用视频监控识别、物联网感知等技术进行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查询、上报、公开垃圾分类情况,并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建议进一步建立奖励机制。正向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设置垃圾投放积分制度,通过在垃圾回收设备上自主扫码、刷卡等方式在小程序或APP上获得积分,并根据在社区排名情况兑换礼品。此外,各区政府可以着力打造、挖掘和宣传垃圾分类精品示范社区、垃圾分类精品示范学校、垃圾分类优秀家庭、单位、企业等,并公开给予表彰奖励。
四是推进“吸纳+分流”,合理安排相关人员从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从事废品回收的“个人”这类群体,一方面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是潜在的“好帮手”,另一方面往往他们从事其他行业的技能较薄弱,处在社会底层,是潜在的“帮扶对象”。建议由社区街道对从事废品回收的个人进行摸排,结合实际情况和个人的意愿组织培训,由相关部门吸纳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聘任制专职人员,或者推荐介绍其他工作岗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
实行垃圾分类是人类社会进步、人民素质提升的一种表现。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共识、全民习惯,并不会一簇而就。目前,距离《条例》实行还有近4个月的时间,在这段过渡期内,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除了上述针对调研发现问题提出的建议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在过渡期内着手落实相关规定。《条例》的颁布与实行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是为了更好的调整社会方方面面适应新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个阶段内,相应罚则不必适用,但仍能够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相关人员调配和培训、相关设备采购和投放、相关情况摸底和排查等应当及时跟进,确保新法生效时各项工作衔接顺畅。
二是要在长远的时期内提倡厉行节约。垃圾分类仅是“变废为宝”,更重要的是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在推进垃圾分类的同时,应当同步大力宣传节约资源,两者应当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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