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最根本和最稳定的保障。作为推进法治建设重要力量的律师行业,是改善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法治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无论是投资前项目论证、科学决策中的尽职调查还是诉讼中某些“证据”的获取,都需要依托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充分行使,律师调查权不仅是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一种有效保障,同时会影响整个司法制度的权威和法治进程,更关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然而调查难、取证难,是阻碍律师依法履职的老大难问题。
问题:
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普遍存在“三难”:一难——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使得市场主体缺乏科学“证据”;二难——手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因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缺乏认知,通常以内部规定、无义务配合等理由阻碍、拒绝律师调查:三难——法院内部对签发调查令缺乏统一标准,律师申请调查令无据可依,增加了取得调查令不确定性。律师调查取证难,必将导致大量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维护,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不能受到依法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遭受破坏,司法的公平正义难以真正实现,这无疑直接影响北京市营商环境的提升和改善。
为此,江苏、重庆等十余个省和直辖市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调查取证权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类似规定,导致现实中律师执业权利还不能得到全面保障,特别是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建议:
1.建议由政法委或市高级法院牵头,联合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公安局、税务局等市级相关单位,联合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调查取证权的规范性文件。
2.由市高级法院牵头,联合市相关单位出台本市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有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对律师持令调查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核、签发程序,统一不同法院及办案法官对开具调查令的标准认定及格式内容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使用及调查结果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切实解决调查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使用率低、权威性差和拒绝率高及审查开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明确惩戒机制。律师调查权是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尤其律师调查令作为一项由法院签发给律师的法律文书,如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得到受调查人的配合或者被持令律师滥用,无疑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惩戒机制,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并对有关部门拖延、拒绝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问责,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反馈、纠正和查处。
4.建立联动机制。律师调查权制度的有序运行有赖于各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目前我市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由49家成员单位组成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下发了《北京市解决执行难协调配合任务分解表》,基本上构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及惩戒机制,收到良好效果。为此,建议借鉴上述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的经验,建立律师调查取证的联动联席制度,或依托上述机制,将律师调查取证权纳入其中。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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