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赵正银)2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六场),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宣传组组长,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蔡祥荣主持新闻发布会。
蔡祥荣主任表示: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继续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就 《关于依法严惩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相关内容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之后蔡祥荣主任介绍了今天的发布人,他们分别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滕鹏楚先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沈曙昆先生;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杨艾东先生;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祖平先生。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及昆明市新闻媒体的记者们。
蔡祥荣主任介绍了发布会的两项议程之后,各位发布人依次发言。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 杨艾东:
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就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 发布《通告》的原由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早发现、早报告、早排查、早隔离、早治疗、早预防”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但是,一些地方发生了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不如实报告情况,确诊者、疑似者不服从管理的案(事)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有的构成了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增加了传播感染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重大隐患。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并发布了《通告》,明确告知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八条,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机构的具体要求,实行依法防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重申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情况,强调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二部分是第二至第五条和第八条,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携带者、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违反隔离观察、隔离治疗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是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房屋承租人、旅店业经营者、复工单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的主动报告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 《通告》的特点
一是《通告》是我省实施依法防控,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处罚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公民的提示和警示。二是《通告》针对现阶段大量人员返程、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明确告知广大公民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法律规定,以及违反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三是《通告》重点对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明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希望疫情防控工作能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及时发现和报告身边身体健康异常、有疫区接触史、违规聚众集会等人员情况,第一时间切断潜在传染源,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告》发布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从严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特殊时期全省社会安全稳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滕鹏楚:
疫情发生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侯建军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下发云南法院防控疫情的工作方案,同时组建由分管院领导带队的涉疫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专班,于2月6日下发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加大对利用疫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职务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2月7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六种具体违法犯罪情形进行了规定。2月11日,由法、检、公、司四部门联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更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打击的重点,体现出人民法院对涉疫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与全面打击相结合,全力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强决心。
一 法院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明确重点打击的范围。
当前,随着人员流动加大和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我省已经出现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如景洪市郦某某拒绝强制隔离治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事拘留。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依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严厉打击。
通告第二至四条规定中的几种行为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一旦病毒扩散,会造成疫情迅速扩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甚至会产生社会恐慌,其社会危害严重。而生活中这几类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公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需要司法机关明确告知。
二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关人员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主体责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情形。
比如房屋出租人及旅店业经营者、企业管理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病毒传播的,就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 法院依法加大对涉疫犯罪的全面打击
目前,全省已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涉疫犯罪案件,如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等,对于这些犯罪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协调推进审判执行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信息化手段司法为民,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要求云南全省法院充分运用云南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全面打通堵点,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阅卷、电子证据交换、视频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网上缴费、网上质证等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对当事人、辩护人等涉及疫区的案件,及时联系通知相关人员,可依法调整开庭方式或视情况延期,既减少人员流动,又最大限度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从2月3日至2月13日,我省法院网上立案581件,网上开庭129件,网上调解426件,网上司法确认27件,电子送达文书1177件;全省法院司法网络拍卖451件,成交金额4.58亿元,成交额是去年同期的4.4倍。
下一步,我院将加强与省级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快诉讼进程,从严从快惩处涉疫犯罪;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整体协调、平衡推进;通过公开开庭、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多种形式,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脱贫攻坚和经济增长大局发挥人民法院应有的积极作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 沈曙昆:
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检察院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全省检察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
一是为了加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办案指导,省院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了涉疫情刑事案件报告制度、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涉疫情刑事案件预警机制;三是要求各级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四是对公安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重大、敏感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省院定期对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研判,严格区分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关切,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和介入涉疫情案件23件25人,其中刑事案件15件16人,治安处罚案件8件9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5件,批准逮捕2名涉案人员。所有案件均由各级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承办,并报上级院统一把关。
全省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的同时,还注重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立办涉医疗废物及废弃口罩、走私、贩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72件。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联动。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各地检察机关也先后与法院、公安、司法等单位制发了相关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查办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侵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身权利和公民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赵祖平: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面向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疫情发生以来,省司法厅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主要做了5个方面的工作。
一 出台有关文件,加强法律指引
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倡仪书》,组织编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涉及<刑法>30+1”个罪名》《共同战“疫”—云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之法律知识问答》等法律指南,其中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44部,编辑了867页56万字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法律法规汇编》,为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指引。
二 聚焦重点对象,强化重点群体和对象的法律服务
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下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通知》,主动选派、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过硬、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联防联控工作,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等方式为各级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积极搭建以律师队伍为主体、针对特殊群体的“集中服务平台”和特殊领域的“定向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服务、热线服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情难关和稳定发展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刘胡乐、建广、勤业、民定等80余家律师事务所纷纷组建共抗疫情公益法律服务团或服务站,汇聚党员律师和骨干律师,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免费解答,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疫情防控募集款项和物资已超过200余万元,彰显了云南律师迎难而上、共克时艰、担当作为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开通网上战"疫"法治保障绿色通道,搭建7个功能板块分别为群众提供查询云南地区疫情状况、查询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一键拨打疫情信息反映、12348热线律师一对一解答、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涉外公证)一键申请、在线办理绿色申办通道、16类常见法律问题智能咨询解答等服务,确保企业和群众“办事不出门,事项网上办”,截至2020年2月13日,全省12348服务热线累计呼入6523通;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并办理人民调解26件,法律援助45件。
四 围绕做好疫情防控开展普法宣传
依托“云南司法行政”“云南普法”等为龙头的司法行政新媒体矩阵,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宣传挂图、横幅标语、宣传手册、“法润”微信群、村(居)法律顾问群、村镇广播站等方式,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和《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官方权威渠道获得疫情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营造全民战“疫”的良好法治氛围。
五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制定下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紧急通知》,按照矛盾纠纷“早发现、快调解”的工作原则,通过网络、电话、微博、云南“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等业务途径,及时掌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矛盾纠纷线索,并全面加强涉疫情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通过采取微信、电话或在线调解等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医患、商品供需、交通出行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矛盾纠纷,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隐患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执法督促的工作力度,结合工作职能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动《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落地见效。二是加强督促推动,做细做实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三是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力度,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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