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李宾果)刘某怎么也想不到,容留几个“臭味相投”的老乡吸毒,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近日,文山市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听说吸毒能醒酒?几个老乡在出租屋内多次“毒聚”
刘某系来文山做三七生意的一名外乡人,经常和老乡聚会吃饭,期间免不了喝酒助兴,因听老乡说吸毒能醒酒,刘某跃跃欲试。2018年某日,刘某买来毒品“小马”在其位于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村租住的房屋内同几个老乡一起吸食。自此,刘某和几个老乡就轮流买毒品,之后在刘某租住的房屋内一起吸食。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刘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刘某甲、黄某、刘某乙、谢某吸食毒品“小马”。
民警当场查获 吸毒者被处罚
2019年1月11日,民警在刘某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刘某及吸毒人员刘某甲、黄某、刘某乙、谢某。经检验,刘某等人尿液呈冰毒阳性。吸毒人员刘某甲、黄某、刘某乙、谢某后被文山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者领刑一年 罚金3000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刘某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食、注射毒品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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