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刘雨 陈伟)11月17日,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刘雨以《做知法守法的阳光少年》为主题,赴中关村一小进行法治教育授课,本次法治课通过现场加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其中80余名学生在授课现场听课,其余学生在教室通过观看网络直播的形式听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在即,本次课程通过“如何不让乒乓球从纸上掉下来”的小游戏切入,介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法律原则,并着重讲解了监护、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等内容,借助一些实际案例,向同学们普及《民法典》的基础知识,引导孩子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及价值追求,自觉、自发的做知法、守法的阳光少年。
1、监护
《民法典》设立了一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职责、监护人的撤销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案例:
女童小丽(4岁)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父亲在离婚后又找了一个女朋友并同居,期间,父亲和他的女朋友有时会虐待小丽。一次,二人将小丽殴打致伤、昏迷不醒,令人揪心。
事发后,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对小丽父亲及女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随即,小丽的母亲诉请法院变更抚养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丽父亲对小丽实施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撤销其监护权,并承担相应法定责任。但小丽父亲对小丽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不因此终止,小丽母亲有权要求小丽父亲支付相应抚养费用。
2、民事行为能力
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我国民法以年龄为标准,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网络时代,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活动的案例。
案例:
7岁的小明,因为需要在网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所以,他的妈妈张女士在下班之后会将她的手机交给小明用于学习。突然有一天,张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陆续消费了3万多元。经查询,发现都是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消费,张女士经过询问才知道,原来,小明每天都在玩手机游戏、在直播平台看游戏主播打游戏。
因为小明年纪小,对金钱没有概念,看到别人给主播打赏,自己看的高兴,也打赏,就这样把钱给打赏出去了。其后,张女士要求平台把打赏的钱退还,平台不同意,张女士将该平台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平台退还打赏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明给主播打赏的行为,实际是与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张女士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对小明的打赏行为显然是不同意的,在张女士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应打赏行为是小明作出的情况下,相应服务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平台应当将小明支付的打赏金予以退还。
课上,同学们认真思考、积极回答问题,展现了对《民法典》的浓厚兴趣。课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在此次法治课中,学习到了《民法典》的主要原则,今后会将《民法典》的原则贯穿到自身学习生活中,做知法守法的阳光少年。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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