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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超六成涉毒案件依托互联网实施,这些新型毒品需警惕

2022-06-21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增强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统筹推进辖区内毒品犯罪案件治理,强化审判、司法监督等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成效。总体来看,近三年来我院辖区审理的毒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有所下降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我院辖区(包括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6区)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90件,共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00余人,其中我院判处涉毒品犯罪分子88人,包括判处十五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含数罪并罚)的共有1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26人,充分体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从毒品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来看,毒品案件数量总体上较新冠疫情爆发前有所下降。2020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5件,同比减少38.8%。2021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54件,略有上升。今年1至5月,同期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仅21件,同比减少62.8%。

  2.境内运输、贩卖毒品案件占绝大多数,境外毒品持续向我国渗透

  因疫情防控形势下入境检查进一步严格,国内外人员流动频次降低,传统的随身携带、人体藏毒、跨境物流等境外毒品流入方式均受到更严厉的管控,跨境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相对较少。2020年至2022年5月,辖区内审理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仅7件,境内运输、贩卖毒品案件占绝大多数。从毒品来源上看,境内主要是云南、广东、湖北、四川等地,值得注意的是,除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外,部分境内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的源头也为境外地区,境外毒品来源地涉及东南亚如缅甸、泰国,美洲地区如美国、巴西等地,可见境外毒品依然持续向我国渗透。从案件类型上看,涉毒案件类型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欺骗他人吸毒等。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最多,共256件,占全部涉毒品案件的88.2%,其次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共12件,占5.7%。

  3.“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成为毒品犯罪主要模式

  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近三年来我院辖区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超六成依托互联网实施。利用物流或快递方式运输、交付毒品,也成为近几年毒品犯罪的又一明显特点。毒品交易联络以及毒资支付、毒品交付网络化,使毒品交易人、资、货相互分离,打破传统毒品犯罪层层传递的传统链条模式,使毒品犯罪不再局限于相对固定的范围内,加速毒品传播蔓延,同时容易产生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例如,我院审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中,犯罪分子利用物流运输货物,在货物箱内夹带毒品,从云南发至北京,民警从货物的包装箱夹层内起获淡黄色粉末块16块,经鉴定,含有毒品海洛因共计5600余克。

  4.新型毒品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零散贩卖仍是毒品犯罪主要形式

  从毒品种类来看,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类毒品犯罪案件依旧占绝大多数,同时近年出现的氯胺酮(K粉)、甲卡西酮、MDMA(摇头丸)、麦角二乙胺(LSD)、丁丙诺啡等各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仍然存续,此外还出现使用苄基异丙胺这类性状与冰毒极为相似的物质冒充毒品进行贩卖的案件。新型毒品伪装性更强,例如LSD通常被制成溶剂后吸附在纸上,制作成邮票的样子,还有的新型毒品在传播过程中被制作成食品。从犯罪形式来看,向吸毒人员贩卖少量毒品的零散贩卖毒品行为,仍旧是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毒品直接进入终端消费环节。近三年审理的毒品案件中,10克以下的零包贩卖毒品案件数为172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59.3%。

  下一步,三中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量,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毒品犯罪。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具体而言,将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惩治力度不减。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从宽处理。

  2.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能力

  持续推进毒品案件审判素质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等方式,全面提升审判人员办理毒品案件的业务水平。针对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总结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准确适用法律。征集辖区基层法院在毒品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强化业务指导。

  3.多平台、多形式、多层次开展禁毒宣传

  三中院每年都会召开禁毒主题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毒品案件审理的最新情况,向公众宣传禁毒理念。除利用重要节点进行宣传外,三中院还将继续探索拓宽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例如深入社区、学校等地,开展普法活动,走到百姓身边进行禁毒宣传,营造禁毒社会氛围。另外我院还自主创作以禁毒为主题的文艺作品,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禁毒宣传,不断提升我院禁毒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4.延伸审判职能,提升综合治理效果

  三中院增强担当意识,深化与各单位的合作,协同交通、网信、物流等部门,针对毒品犯罪特点,在交通、物流等环节加强监管,构建社会禁毒防控体系。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有关行业和领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提司法建议,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助推禁毒社会治理。

  禁毒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禁毒的实践者,三中院对社会公众进行如下几点提示:

  1.了解毒品相关知识和危害,自觉抵制毒品。毒品种类层出不穷,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强,毒品人员犯罪分子也不断改良毒品外观,使新型毒品外观形态各异,更具迷惑性以便于流转。公众应当增强辨识毒品的能力,筑牢抵御毒品侵蚀的思想防线,在关键时刻保持冷静并作出正确选择。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入娱乐场所时应谨慎交友。娱乐场所人员复杂,特别是酒吧、夜店等场所,常有涉毒人员出入。尤其是青少年涉世不深,对于毒品分辨能力差,更容易受到毒品侵害。因此在出入娱乐场所时,应慎重交友,避免因交友不慎误食毒品,对于陌生人提供的食物、饮料、香烟等,应当提高警惕。

  3.积极参与禁毒活动,主动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如果发现周围有吸食毒品人员,或者发现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坚决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

  最后,三中院提醒社会公众,要积极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筑牢拒毒防毒的思想防线,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高某为获取高额佣金,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A超市门前,代为收取伪装成快递包裹的液体毒品。2020年7月4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通州区某服务区内,查获寄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可疑快递包裹。经拆封,内有液体可疑物共净重6252.24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含量37.7%至46.9%不等。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将收取上述快递包裹,仍租车和高某一同前往A超市与被告人王某会合。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在A超市门前收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被收缴。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252.24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高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受人雇用运输毒品,结合涉案毒品亦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被告人孔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

  案例二:被告人罗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为获取报酬,受他人指使、雇佣,于2021年4月11日14时许携带内藏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11.01克(含量为44.8%)的拉杆箱乘坐某次航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出发,于同日18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后其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1.被告人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随案移送物品依法处理。

  案例三: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8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路边,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白色粉末3包(共计净重0.57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均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8月25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白色粉末2包(共计净重0.41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均检出海洛因。该案毒品交易联系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当场起获黄色片剂1片(净重0.71克),经鉴定黄色片剂检出吗啡。上述毒品均已收缴。被告人杨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原判对杨某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二审不再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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