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19日 11 版)
[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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