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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云南昆明市首例检察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并执行完毕

2020-09-04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天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现已执行完毕。该案系昆明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5月,西山区检察院在与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刘天彩生产、销售喷洒敌敌畏火腿案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时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审查。
  
  2019年7月,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天彩提起公诉。2019年11月,刘天彩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31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公告程序后,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查明,2018年8月,刘天彩在宣威老家以40元每公斤价格收购9只火腿放在家中,后因回潮生虫,遂在水中加入敌敌畏喷洒在火腿上灭虫。2018年10月,刘天彩将上述火腿从老家运至昆明以宣威火腿名义按照50元每公斤价格销售。至被查处时,刘天彩已销售火腿81公斤,尚未销售火腿39公斤。敌敌畏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根据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人体少量接触或食用敌敌畏会对人体产生长期的、潜在的危害,并具有累积效应。
  
  2020年7月21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杨越担任审判长,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灵军出庭参与诉讼,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刘天彩按照其所销售火腿价款10倍金额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05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后,刘天彩主动交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于2020年7月28日在都市时报公开赔礼道歉。
  宣威火腿是云南省著名地方特产之一,属中国三大名腿之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云南省食品类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刘天彩销售有毒有害“宣威火腿”,影响宣威火腿的品牌形象和品牌保护。同时,刘天彩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防止火腿生虫,使用敌敌畏喷洒火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本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参与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当庭承认错误并交纳惩罚性赔偿金,有效彰显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该案是昆明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深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主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依法治理,通过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用刑事加民事的“最严厉的处罚”,让违法者“痛到不敢犯”,依法惩治违法经营者,警示教育其他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三检察部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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