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董亚萍)在执行案件中强制执行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不鲜见。一些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进入执行阶段时开始讲自己的道理:“我是没钱还,但是卖我的房子,必须经过我的同意!”;“我没有花过一笔贷款,也没收过利息,凭什么卖我的房子”……
那么这些“道理”能对抗执行吗?拒不配合,法院真的就不能处置房产了吗?下面就由宣威法院执行干警为您详细解答吧。
案例1
2013年,马某向某银行宣威支行借款,唐某以其名下房产设立抵押权,为马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后马某未按时还款。2015年银行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经二审终审,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马某、唐某仍未履行。
2019年,该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处置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接到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电话时,唐某夫妇情绪激动,唐某声称:谁也不能处置我的房产,我要把房子炸掉,我要闹出人命。
考虑到唐某缺乏法律知识,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最终唐某想通了:任何人都不能对抗法律,如果想保住房子,就积极配合还本付息。经过几年的折腾,唐某偿还本息、承担诉讼费等共计230余万元。
案例2
2020年6月,宣威市某银行申请执行费某、陈某,要求处置抵押房产,二被执行人找到执行干警,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要求“先摆一摆”,随后申请人要求处置房产,执行干警通知二被执行人到法院选取评估机构,二被执行人扬言:“卖我的房子,必须经过我的同意。你们敢去我家张贴公告,贴一张我撕一张……。看你们敢!”
执行干警见二被执行人对抵押物的理解有误,邀请申请人代理律师为二被执行人一起普法:用房子抵押贷款后,银行对抵押的房子就有了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法处置房子,有法有据,确实不需要抵押人同意。最终二被执行人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与申请人达成协议:承诺在年底之前还清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几个,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法院依法拍卖处置房产,并不必须经过被执行人同意。相反,被执行人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