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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双语审判促和谐,民族团结一家亲

2020-07-24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杨丽荣)近日,漾濞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团队到平坡镇向阳村对一起排除妨害相邻通行纠纷案件进行双语巡回审理。因法官考虑到该地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当事人均为彝族,为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于沟通,法庭全程以彝语进行,用实际行动积极作为,拓宽双语审判的司法功能,有力助推民族团结示范创建工作。
  
   原被告双方原本是亲戚邻居,近年通过扶贫攻坚公路网在农村得到全面优化升级,双方就修建相邻公路通行问题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通往其林地的岔路口挖断并种上玉米苗,阻碍原告的通行,经镇村社及派出所等部门调解未果,矛盾激化互不相容。漾濞县人民法院受案后,法官综合考虑双方亲属关系及汉语不通等情况,决定到现场进行双语审判。通过现场勘验、“背靠背”调解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在调解过程中,面对听不懂普通话及识字不多的双方当事人,法官使用当地通晓的彝语对汉语进行翻译、释明,通过耐心沟通、亲情感化,终让双方认识到亲情的可贵,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面对少数民族的诉求,漾濞县人民法院以双语审判的务实之举,认真践行“让原、被告真正听得懂庭审,真正参与到庭审诉讼中来,不因语言差异而将当事人挡在法庭之外,不让庭审走过场”的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中的主动担当作为。同时,在双语法官的主持下,将背靠背、亲情感化等传统调解方式灵活穿插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让传统调解方式焕发新的活力,保障各民族平等诉讼权利和合法权利。
  
  注解:双语审判,是指为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把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结合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在构建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普法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查案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四、《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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