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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注意保存别乱删

2020-07-3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鲁岳虹)近期,剑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和某和刘某是朋友关系,和某从事建筑行业,因为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钱,并表示过一段时间就会还款。可是,从2020年年初至今,和某累计欠刘某借款已达6300元,却一直未再主动还款,刘某碍于朋友情谊,一直未向和某催收欠款。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微信沟通,通过微信进行转账。今年4月,刘某因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便向和某催要款项,谁想和某虽然表明会筹钱还款,但一直迟迟不履行承诺,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某偿还全部借款。
  
  法院经审查发现,刘某和和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刘某也仅向法院提交了她和和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实刘某和和某之间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以往,由于微信、QQ等聊天记录无法显示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在被告缺席或者否认的情况下,法官很难采信此类证据的真实性,给案件事实查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证据范围,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明晰,审判实践有了明确指引,可操作性更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核实聊天记录双方确实为刘某和和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加上刘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均能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终,法院对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认定和某具有明确向刘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刘某有向和某出借款项的事实,确认和某和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之中,人们之间的沟通很多都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完成。当发生纠纷时,这些聊天记录往往能够佐证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就来法院起诉,当法官要求其补充证据时,却声称因一时气愤,已经删除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此时,因无法举证证实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及借、还款事实,当事人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在此,温馨提醒大家,涉及金钱往来时,使用微信请尽量用文字进行沟通,避免用语音功能交流;注意保存完整的微信、QQ等聊天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减,必要时需向法院提交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信息载体,或者经过公证机关有效公证;转账时应注明款项用途,切勿图一时方便,造成日后维权的困难。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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