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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安:超市员工因怀疑“偷吃”被开除

2025-04-01 来源:快报网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超市员工被指“偷吃”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超市员工王某因被怀疑在上班期间“偷吃超市水果”,超市因未充分核实事实,便在工作群发布开除通知,称其“行为恶劣,没有个人品德底线,违反公司制度”。引发同事热议,王某认为超市的指控缺乏证据,导致其精神压力剧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仔细分析案情发现,本案中超市虽主张王某存在违规行为,但未能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工作群作为内部公开平台,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超市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在同事中的形象受损,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超市认识到管理行为存在瑕疵,提出和解方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王某接受调解,双方签署协议后,超市立即履行完毕,超市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处理员工问题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类似纠纷。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供稿单位: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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