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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售 贪图小利反成骗子帮凶将担责

2020-04-26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今年2月23日,身在北京的事主王某在家中接到冒充上海市嘉定区社保局工作人员的来电,对方称事主涉嫌骗保,需将电话转至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局详谈,并向事主发送通缉令照片。随后,事主按照对方要求将69.4万元人民币转账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发现被骗后报警。

  市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工作,经查,涉案电话号码的开户人江某于今年2月16日在本市朝阳区一北京移动营业厅开户,该人当天在同一营业厅共开办手机卡5张。随后,江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江某称于2月9日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营业厅开卡冲业绩、每张返利40元”的信息,便添加该人好友,商定办卡事宜。2月16日,江某到北京移动营业厅使用本人身份证开办了5张手机卡,并将卡出售。经进一步工作,警方锁定了发布信息并收购手机卡的是以宋某为主要成员的非法开贩手机卡犯罪团伙,并很快查明,该犯罪团伙涉及人员4名,自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贩手机卡2418张,涉及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5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据犯罪嫌疑人宋某交代,共向开卡人支付开卡费13余万元。目前,上述4人均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江某因提供自己名下的手机卡也面临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触犯法律的,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将电话卡以及银行卡出售给其他人使用,一时贪念从中赚取了几百元小利,但被犯罪分子利用后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将给事主造成数万甚至数百万损失,自己也终将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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