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作者 梁宣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在涉疫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运用,多次就运用法治化解矛盾纠纷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从此次疫情防控看,以市域为主阵地,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补齐社会治理短板弱项、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是我们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三明市抓实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迅速有力抓紧组织部署。成立社会安定稳定组,制定下发《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社会安定稳定组工作方案》,实现“三个确保”工作目标,即: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全市共接报有效警情3748起,同比下降42.7%,没有发生因疫情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和到市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确保市场稳定,没有发生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舆情稳定,没有发生借机造谣滋事等重大舆情事件。
二是精准高效抓实“四个协助”。一是协助做好湖北籍等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首创“坐标分析法”,得到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肯定。通过大数据精准梳理流入我市涉湖北人员15329人,累计核查出在明涉湖北人员7651人,占全市纳入健康卡管理人员66.69%。二是协助做好卡口管理。全市共设置交通卡口检疫点82个,投入警力15000人次,劝返车辆1672辆,劝返人员2932人。三是协助做好重点部位管控。向3个重点社区、6个重点乡村派出巡守警力521人,向13家定点收治医院、157个发热门诊派出值守警力1620人。四是协助做好隔离留观人员管控。协助卫健等部门做好46个留置观察点隔离留观人员管控工作。
三是依法有序抓好法治保障。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发布《关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疫情防控有关重点法律问题指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的典型案例选编》,通过“e三明”、平安三明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疫情防控普法以及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共发布涉疫情防控微文100余条,对6起涉疫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二是开展法律服务。组建疫情法律服务工作专班,在全省率先开展疫情法律服务。制定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十二条措施》,提出具体司法举措。三是打击违法行为。全市查处涉疫情案件27起,封堵、删除网上有害信息373条,发布辟谣信息11条,落地核实发布不实信息网民56人。
四是严紧硬实抓细隐患排查。一是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共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案件300余件,其中调解涉疫情矛盾纠纷46件,成功调处42件。二是注重重点人员防控。对“两类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共信息化核查社区矫正对象2000人次、通信联络1600余人次,排查在册刑满释放人员9464人,未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全市在册登记关注人员167人,未发生违反疫情管控要求擅自经营的行为。三是注重网格化管理平台运用。强化市各级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平台)实战化运用,坚持将宣传、摸排、维稳“三入网格”,各级平台共上报与疫情相关事件1313件,办结1054件,办结率达80%。
二、三明市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法治领域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治理短板
㈠主要成效。三明市司法行政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排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组织动员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广泛开展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结合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着力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实现了“六个不发生”:没有发生因疫情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因疫情引发的到市以上集体上访事件,没有发生借机造谣滋事、煽动闹事、恶意污蔑攻击等重大舆情事件,没有发生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发生严重干扰疫情防控、扰乱救治和隔离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全市信访总量、赴省、到市上访分别比降30.54%、84.62%、53.21%,没有发生群众进京到非接访场所信访,全市共调解涉及疫情矛盾纠纷165件,化解涉稳风险隐患17个。
㈡治理短板。三明市疫后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金融风险隐患增多,疫情防控对商业、住宿餐饮、交通旅游、物流寄递、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冲击较大;个别商户、部分企业员工可能因租金减免和合同纠纷、工资薪酬等问题上访;复工复产期间,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在对个案梳理分析中发现:
1.依法防控应当更多关注政府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职能转型滞后的问题。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看,政府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集中中或多或少存在职能发挥“越位”或者“缺位”的现象,政府的职能转型速度一定程度上跟不上新形势、新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政府的职能与社会民众的心理预期有所差距,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需进一步强化。因此,应该考虑把疫情防控与社会治理联系起来,迈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突出社会化,大力发展社会化、市场化的第三方解纷机制,即人民调解。
2.依法防控应当更多关注人民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从这次防控疫情情况看,村居(社区)在社会防控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完善疫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突显。《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由于法律规定受限或不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仍然微弱,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势在必行。
3.依法防控应当更多关注各种调解力量在多元化纠纷机制中协同作战欠缺的问题。这次疫情防控,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能够发挥人民调解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区,实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工作前。但是,人民调解参与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的主动性不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的能力不足;充分整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律师等公共资源,组建专家组或专班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进行合力化解力度不够。因此,要着力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方法和途径,加强乡(镇)、村、组、户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加强联动联调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着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通过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参与调解、法院委托调解、执行调解等司法确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点调解室调解等方式实现调解对接。要着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发挥,在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中,注重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以及行业协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合理整合,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的启示
“调解是天然的社会救济方法和机制,也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如今新时代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三明市在推进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践带来的启示有:
㈠着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预防工作。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预防工作。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及时跟进学上下功夫,关注党中央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在全面系统学上促提升,全面系统把握其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在笃信笃行上求实效,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效果,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㈡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为抓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落实《关于建立“234”工作机制 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实施意见》,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力求实现“八个更加”,即,政府职能履行更加全面、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更加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更加有力、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更加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更加到位。
㈢着力完善党委领导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解机制。三明市司法行政系统跟进压实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任务,加强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复工复产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全市共成功调处涉及疫情纠纷177件。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统筹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和多元化解工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㈣着力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和治理格局。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小区与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和辖区公安派出所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实时共享。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认真梳理、加快制定疫情防控等社会治理领域急需的地方行法规条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快推动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建立“一站式”线上+线下平台化解涉疫矛盾纠纷。继续深化“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推动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深入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完善“六无”村(社区)建设、综治信访维稳“1+N”联动模式,落实社会矛盾风险排查评估、预警预测、防范化解、依法处置。
㈤着力建立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的全方位责任落实体系。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根据市、县、乡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责和要求,突出时间节点和任务落实。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日排查”,组织村(居)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主动融入网格化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涉疫情纠纷、复工复产等行业领域重点问题的排查。严格实行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对排查调处过程中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的纠纷,及时上报上级机关。落实专业力量应对工作机制,组成专家型调解员团队,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建党员调解员突击队,确保一旦发生纠纷能在第一时间调处。落实联控联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调处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
㈥着力加强重大疫情防控矛盾纠纷化解的普法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普及战疫情 法治保障暖人心”法治宣传活动。针对各关键节点,突出重点内容,紧盯疫情形势,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突出“关键少数”,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清单。突出基层社区,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突出新媒体阵地和平台,加大新媒体平台运用,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推动精准普法。
㈦着力创新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载体。以科技为先导,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模式,用好e三明、12345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公证在线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渠道,让纠纷解决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在线集成各类纠纷资源力量,完善网上一体化多元解纷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网咨询、法律援助、音视频调解、投诉建议等各项服务。依托大数据平台,分析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防止形成炒作热点。
㈧着力破解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化解难题。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对接省市县年度重点项目,组建法律服务团,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广泛参与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论证审查。继续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密切关注受疫情冲击和影响较大领域的矛盾发展态势,深入细致开展矛盾排查调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依法稳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民生就业等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研判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对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执行难、合同违约等案件,更多采用和解、调解方式实现共赢。
㈨着力依靠人民群众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化解矛盾风险。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持续推进“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进一步依靠基层、发动群众,把着眼点放在纠纷源头预防上,依托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调动县(市、区)基层政法、综治、信访和相关单位力量,组织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织密基层社会治理综合网格,发动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以及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群防群治力量,健全整体防控体系,及时排查化解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编辑: 管理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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