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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鹤庆县法院日前宣判一起骗财骗色案件

2020-08-1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刘顺仙)近年来,单身女性被骗子骗财骗色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日前,鹤庆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罪案件。
  
  案情: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及收入状况,以“王某某”的名字与被害人刀某某、邱某某、时某某、黄某某交往。交往时驾驶着车牌号为云A7D79F的奥迪A6轿车,称自己开餐饮连锁店,在昆明、丽江、下关、普洱等地都有自己的餐饮店,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自己父亲出事,财产和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支付员工工资、装修费,发生交通事故、生意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并把自己银行账户余额为一百多万元、一千多万元的短信截图分别发给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害人刀某某、邱某某、时某某、黄某某等12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2.2238万元。其中分别向周某某、黄某某出具六万元和八万元的借条。截止至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被告人仅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79919.99元,剩余人民币114.5318万元长期未归还。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14.53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洪某某与邱某某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且无证据证实洪某某所借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邱某某及其家属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诈骗的观点和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某某关于其与刀某某、马某某、花某某的借款正常的借贷关系,不属于诈骗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归还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作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孔子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及收入状况,把自己打造成事业成功,家庭背景优越的“高富帅”、“多金男”,与多名女性被害人以谈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大额现金,导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情财两空,同时遭受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双重损失,影响后果非常严重。从本案看,被告人的学历层次并不高,只有小学文化。而且手段并不高明。为何被告人能够屡屡得手,短短二年半的时间,骗取十余名被害人,获得大量钱财?在此要提醒单身女性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并在寻找另一半时增强防范意识,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高富帅”、“多金男”,尽早多方验证对方的身份信息。在对方以各种理由提出借款时,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提供钱财和信用卡、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物品。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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