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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这起因借贷引发的案件,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20-08-1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俞铮红)借钱还能借出罪来?别觉得不可思议,还真有这样的事!一起来看一下九龙法庭近来处理的三起案件:
  
  【案情回顾】
  
  张三缺钱,开口向李四借五万块钱周转一下,李四也仗义,说借就借了。可不想,张三这一周转就是四、五年,李四一催再催都不见动静。
  
  这天,李四又上门讨债,张三不在,本来就带着气去的,没两句话李四就与张三的家人怼上了,并且还与张三的父亲、妹妹发生了推搡。
  
  刚在外喝过酒的张三回到家,听说李四到家里闹过事,借着酒劲,到市场买了把刀径直就奔着李四家去了。进门看见李四在院子里,不由分说,一刀就冲着李四挥了过去,李四赶紧用手一挡,刀挡住了,可手上鲜血直流,屋里的李四的父亲听到李四的一声惨叫,出门一看,这还了得,你不还钱不说,还公然拎着刀上门行凶,父子二人走上前去,三两下就把喝得醉醺醺的张三制服。
  
  本已酩酊大醉的张三身子一落地,还觉得舒服了,一只腿搭在台阶上,就在李四家院子里呼呼睡过去了。
  
  李四家报了警,等两位民警赶到,张三睡得正香。本来事情到这该结束了,法律会给张三应有的惩罚。可李四看着在地上呼呼大睡的张三,气是不打一处来,跳起来朝着张三搭在台阶上的腿狠狠一脚踩了下去,两位民警只听得咔嚓一声,张三小腿骨折了……
  
  事情搞得这么复杂,谁该给谁赔钱呢,看来只有法官说得清了。于是,李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张三告了。张三以故意伤害为由,把李四告了。李四又以健康权受侵犯为由,把张三告了。
  
  对李四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及李四起诉的健康权纠纷,双方争议不大,欠债还钱、打人担责,天经地义,没啥好说的。但对张三诉李四故意伤害一案,双方意见大了,张三认为李四是故意伤害,不仅该赔钱,李四还得承担刑事责任,李四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当防卫,一点责任没有。
  
  【刑法规定】
  
  法官没辙,只能看法条啊,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该案案情小编给大家翻译一下,也就是说张三持刀伤害李四时,如果李四为了制止张三,反把张三伤了,李四是不用坐牢也不用赔钱的,这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该案中,李四受的刀伤经过鉴定并未构成轻伤或者以上,所以李四以健康权纠纷起诉张三是合法的,而张三则会以打架斗殴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李四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只有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才叫正当防卫,可是该案李四却是在张三已倒地大睡,对李四一家已没有危害,且警察已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将张三的腿踩断。而且张三经鉴定所受的伤属于轻伤,李四的行为并不是为制止张三的侵害而为,而是出于报复、伤害目的,所以李四系故意伤害,不仅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张三进行民事赔偿。
  
  你看,这借人钱还真借出罪来了。
  
  所以,冲动是魔鬼,遇事还是得冷静!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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