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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宣威法院审结一起售卖未检疫生猪案

2020-07-27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李波)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售卖未经检疫的生猪案,六被告人被宣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何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院子内私设屠宰场所。其中由何某负责屠宰并收取费用,付某某负责烧水、清理猪肠、打扫卫生等,宁某某则负责运送猪肉到菜市场。2019年9月期间,何某、付某某为刘某(另案处理)屠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猪并运往市场销售。后又为王某等三人屠宰了三头死因不明的猪在运往市场销售过程中被宣威市防控非洲猪瘟联合执法队工作人员查获。
  
  何某等六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六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赔付相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赚取钱财,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社会,对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六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六被告人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六被告人书写了道歉信并在曲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有话说】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宣威法院将以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保持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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