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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时被撞倒,你知道怎么维权吗?

2020-12-14 来源:快报网

  在公共场所受伤该找谁维权?海淀法院法官跟您聊聊“安全保障义务”那些事儿。

  某日,张女士来到家附近的好便宜超市买菜,正巧赶上了大白菜上架,好便宜超市的大白菜果然又好又便宜,张女士赶紧围上去抢购。正当张女士捧着大白菜心满意足的准备退出人群时,却被旁边的大爷撞倒在地,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张女士向超市索赔。超市却说,我们调了监控,看得清清楚楚,是旁边的大爷撞倒的,这事儿得去找那位大爷,我们没责任,出于同情倒也可以给点补偿和安慰。

  张女士不同意,你们搞促销肯定知道场面混乱,却没有人维持秩序,我在你们超市买菜出的事,你们怎么能没责任呢?

  问题一: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在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保障的一类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根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好便宜超市售卖大白菜本是一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但白菜价格低廉引发抢购,超市有责任维持现场秩序,引导顾客有序选购。王女士抢购大白菜时现场无人维持秩序,导致王女士在拥挤的人群中摔伤,超市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超市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当安全保障义务遇上第三人侵权,责任如何分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大爷撞倒,大爷是直接侵权人,应该由撞倒张女士的大爷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超市的责任又如何体现?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超市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补充责任指是当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来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大爷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在本案中张女士和超市都无法联系上大爷,也无法提供大爷的具体身份信息,而张女士明知人群拥挤可能存在安全风险仍加入哄抢,最终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决超市承担20%的补充责任。

  问题三:《民法典》施行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何影响?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民法典》在列举的场所中新增了机场、体育场馆,并将经营性场所纳入公共场所的范围,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同时,《民法典》还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管理者扩大至了经营者、管理者,在相关场所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不一致时,充分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文/王子葭 秦婧然)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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