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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取消原考勤打卡地点,员工继续打卡是否构成旷工?

2021-04-27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通讯员 张建清)某科技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实行考勤,2019年2月公司调整了员工张某的工作地点,2019年7月公司发现张某多次在原工作地点打卡,遂以张某多次虚假考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则称其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必经原打卡地点,系统会自动打卡,其并未旷工。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是否构成虚假考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4月27日上午10点30,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考勤打卡的劳动争议案件,涉案各方当事人出庭参诉,市人大代表王秋艳、李远方和陈静旁听庭审审理,多家中央及市属媒体现场参与报道。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7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对张某进行考勤管理,考勤时间为工作日的早8:30分、晚17:45分,外出需要在钉钉软件上申请,获批后方可外出。张某原工作地点在海淀区某大厦,2019年2月底公司对其调岗,同时将工作地点调整到公司总部丰台区。

  2019年7月4日,公司以张某自2019年6月起存在多次“虚假考勤”行为、6月份长期脱岗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张某对此极不认可,要求公司给出其违反相应制度的书面证据。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再次通知张某,公司不认可张某对“虚假考勤”作出的解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即日解除。张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行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公司违法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该科技公司提供的部门员工考勤汇总表中虽有“张某”字样的签名,但张某不认可签名的真实性,根据该签名所处位置,即使能够确认系张某本人所签,亦仅能认定张某认可其6月份应出勤天数19天,实际出勤天数18天,6月3日上班缺卡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张某认可其未到岗出勤及虚假打卡的事实。对于公司提供的有证人手写文字并签名的打卡记录表,其上未有张某本人签字确认,证人亦未到庭作证,对于书写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公司通过邮件告知张某,其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但在张某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并未积极与张某本人进行核实,即自行认定张某自2019年6月至今存在多次“虚假考勤”行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在案证据,公司并不能充分证明张某2019年6月份存在虚假钉钉打卡、长期脱岗的事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

  开庭当日,该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辩论意见,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并围绕张某是否存在虚假考勤、长期脱岗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全面细致地开展法庭调查。同时,合议庭结合庭前阅卷情况,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询问,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一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未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考虑到本案对于规范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提高规范管理意识有一定典型意义,在劳动节来临之际,北京一中院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观摩本次庭审。代表们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对劳动争议纠纷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规范行使管理权的意识,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

  法官提示

  对员工进行考勤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权,现实中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来明确考勤的方式、要求及后果。一旦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相应规章制度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要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及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此外,如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有调整,要明确告知劳动者新的工作要求,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在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要注意及时核实情况,必要时进行提醒、催告。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积极参与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做自身权益的第一守护人。a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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