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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西盟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2020-09-27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尼新 马丽莉 李福)2020年9月25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翁嘎科镇班弄村公开审理西盟县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决定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支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扎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一、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扎某在山上找野生蜂窝时,发现一只不知名的野生动物,出于好奇便使用木棍进行猎捕,致使该野生动物受伤。扎某将受伤的野生动物带回村里,放在了其姐夫的摩托车店内。第二天,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扎某姐夫的摩托车店内查获该野生动物,后在扎某家中将其抓获。8月22日,该野生动物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扎某非法猎捕的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鼻巨蜥,价值10000元人民币。
  
  对此,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干部和村民应邀旁听庭审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扎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扎某当庭认罪悔罪,后悔不该心存侥幸违反法律法规猎捕野生动物,最终害了自己。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年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对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警钟,提醒广大群众要爱护、珍惜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不要贪图一时之快,以身试法。
  
  四、温馨提醒
  
  动物是人类最亲密的朋友。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大自然。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人人参与。那么,该如何正确对待野生动物呢?
  
  (一)掌握知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相关知识,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正确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
  
  (二)拒绝食用:坚决做到不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拒绝野生动物当“盘中餐”和“商品”,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不要打扰:不打扰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繁殖地和越冬地。不要盲目和过度开发森林和破坏生态环境,给野生动物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四)遇见举报: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五)了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注意防护: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不可视而不见或私养,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买卖,在保护自身安全和避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要立即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报告。
  
  (七)拒绝饲养: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属于大自然,人类不应当限制其自由。各种野生飞禽、爬行类动物,身上可能带有无数未知病毒,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八)一起呼吁: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它们不是野味,它们是人类共同的朋友。人类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野生动物,从人类自身做起!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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