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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出售含违禁成分减肥药 96年女店主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2020-11-02 来源: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黄薇 窦娟)96年出生的女店主通过朋友圈出售号称可以高效减脂的“燃脂糖”“溶脂丸”,购买者食用后精神亢奋、易怒、暴瘦,后经检测均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被抓获归案。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李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适用禁制令,并对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商业楼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出售“燃脂糖”“溶脂丸”,2019年10月25日民警从张某等人处扣押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燃脂糖”6盒、“溶脂丸”1盒。据购买者张某介绍,燃脂糖与溶脂丸为铁质包装,上面印有奶糖等字样,内有若干小袋塑料包装,粉色圆形药粒,吃完以后一直睡眠不好、精神亢奋、容易发脾气,但是想到能减肥就没多想,但吃后身体不舒服去医院,血液中查出违禁品成分,便将减肥药送去机构检测,测出西布曲明,遂报警,后李某某被通州分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声称不了解相关法律,只是听说该产品有效就盲目跟风销售,现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燃脂糖”“溶脂丸”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释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所列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

  当前减肥之风盛行,各类减肥产品充斥市场,销售者为迎合市场需求,往往打着“燃脂、溶脂、速效、不反弹”等口号,吸引着广大爱美人士,通过各种网络渠道进行推广,规避市场监管。上述网络新业态蕴藏着产品来源、成分安全、合法性等诸多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广大消费者应予重视,购买前应认真核查销售资质与产品检验证明等有关材料,避免花钱又伤身。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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